Re: [問題] 請問可以告理專或 國泰嗎? 騙我說一 …

看板Fund (基金板)作者 (金金)時間17年前 (2008/09/18 14:07), 編輯推噓3(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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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nLin (我腦袋的轉速好慢喔)》之銘言: : ※ 引述《isilme (漁美人)》之銘言: : : 標題: Re: [問題] 請問可以告理專或 國泰嗎? 騙我說一 … : : 時間: Thu Sep 18 12:57:47 2008 : : 推 kimkim:用定型化契約理論就可以處理了 應該不需要用到第三人效力 09/18 13:01 : : → isilme:你知道我意思。私法我不擅長。 09/18 13:02 : : 推 pnLin:定型化契約能適用嗎? 09/18 13:16 : : → kimkim:可以試試看概括條款啦 我是沒看過連動債契約 09/18 13:34 : : 推 kimkim:這還牽涉到契約當事人是消費者與國內銀行或是與外國銀行 09/18 13:37 : : → kimkim:如果是與國內銀行訂約 那我猜會有一些制式條款免除銀行責 09/18 13:38 : : → kimkim:任 可以看看有沒有這種東西 09/18 13:38 : : → kimkim:至於契約名義上當事人若是消費者與外國銀行 09/18 13:39 : 我也沒看過連動債契約 : 但從第一銀行的網路:http://www.firstbank.com.tw/A2_7_6.action : 我想結構債契約應該也是在這樣的架構下書寫 : 所以假設連動債契約以這樣的架成書寫、風險告知 : 那這樣跟定型化契約理論有什麼關? : 定型化契約理論是什麼? : 雙方間權利義務顯失公平? : 但連動債就長這個樣子,連結的option損益就是這樣 : 哪有什麼權利義務有失公平的情形? : 最多就是銀行行銷費黑不黑而已 : 講白話 : 就是有沒有判決出現過 : 契約白紙黑字寫了 : 但消費者主張:我很笨,你寫得我看不懂,你要用嘴巴講 : (或其他的主張) : 然後勝訴的? : 有這樣的判決嗎? : 奇怪,是我表達能力不好 : 還是有人閱讀能力不好? 個人實在是不想在這種版面回文討論法律議題 但既然p大直接引我的推文指教 那好像不能漠視不見 基本上我個人是沒看過連動債的契約 所以推文是單純從新聞上的訊息猜測大概會有什麼樣的內容 新聞上的報導大多是說理專告知消費者會"保本" 而且跟消費者接洽的一直都是國內銀行的人員 所以一個消費者聽到該產品國內銀行告知將"保本" 會預期到一個十萬八千里外的雷曼公司倒閉導致他的連動債變壁紙嗎? 因此我才說這牽涉到該契約到底是用什麼方式訂定以及契約當事人是誰 假設契約名義上當事人是國內銀行與消費者 那不管國內銀行與國外銀行間的法律關係是什麼 你在契約上承諾保本就是要保本 除非你自己的銀行倒閉 那如果說在契約裡另外附加"如果某某國外銀行倒閉不負責保本" 不是不行 問題是有充分告知危險嗎 還是僅在密密麻麻的契約文字裡塞入 然後口頭上跟消費者講"保本"? 這樣不構成247條之1第4款對他方當事人之重大不利益嗎 假設契約名義上當事人是國外銀行與消費者 國內銀行只是中介幫兩者簽約 則國內銀行有告訴消費者"我只是幫你和國外銀行代訂契約喔" 如果沒有 然後只是拿出一份開頭為xx國外銀行連動債認購契約 消費者一定知道他是跟xx國外銀行買的嗎? 他說不定認為這只是國內銀行向國外銀行進口來自己販售的商品罷了! 那你國內銀行訂約時未充分表明只是幫國外銀行代理訂定合約之意旨 那契約真正的當事人恐怕不是由那張紙來認定吧 跟消費者達成合意的可是銀行人員呢 沒適當表明代理意旨 怎能將效果歸諸於本人(國外銀行)呢 又遑論所謂的"本人"破產或聲請重整時 關消費者何事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19.38

09/18 14:14, , 1F
當然 本文的論述不適用於本來就告知不保本的連動債
09/18 14:14, 1F

09/18 14:28, , 2F
有判決嗎? 而且 你說的是告知義務≠ 定型化契約
09/18 14:28, 2F

09/18 14:32, , 3F
口頭上承諾保本契約裡卻偷定不保本 怎不是定型化契約問題?
09/18 14:32, 3F

09/18 14:33, , 4F
先在口頭上承諾保本 事後又透過簽約方式讓消費者喪失權利
09/18 14:33, 4F

09/18 14:33, , 5F
這看起來應該有247條之1的適用 至於哪一款 倒可以再考慮
09/18 14:33, 5F

09/18 22:34, , 6F
連動債契約是跟國外銀行簽的
09/18 22:34, 6F

09/18 22:36, , 7F
pn貼的網頁有寫到信用風險 這是極少發生的畢竟也發生了
09/18 22:36, 7F

09/18 22:37, , 8F
k大你可以仔細看一下信用風險那段的內容
09/18 22:37, 8F
P大的網頁我在PO文前有看過了 信用風險那段當然也看到了 不過網頁內容充其量只是銀行對連動債的介紹 尚不足以定位契約兩造之法律關係

09/18 23:01, , 9F
要回之前先看一份契約書吧 看過了妳就不會回了
09/18 23:01, 9F
看過契約書也只是讓回文的內容從兩段變一段而已 我所不明的只是名義上契約關係存在於何方(樓上R大說是存在於國外銀行間) 至於契約書內容老實說不是關鍵 關鍵是訂約的過程及行員的口頭表示 當然如何證明行員的口頭表示是另一問題 ※ 編輯: kimkim 來自: 220.133.19.38 (09/19 09:02)

09/19 10:43, , 10F
我也主張訂約過程比較重要。
09/19 10:43, 10F

09/19 21:00, , 11F
該怎麼說呢...訂約過程是無法證實的
09/19 21:00, 11F

09/19 21:00, , 12F
而且發行機關才是保證機構
09/19 21:00, 12F

09/19 21:02, , 13F
銀行是代銷,保證的部分是發行機構並不是國內的銀行
09/19 21:02, 13F

09/19 21:03, , 14F
像跟銀行買基金,基金公司遭清算銀行並不負責
09/19 21:03, 14F

09/20 12:42, , 15F
看來得「插」遇到自然法還是實證法的法官了= =
09/20 12:42,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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