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就業] 給負責大陸HR業務及想去大陸工作的法律 …
※ 引述《kshsbug》之銘言:
前文恕刪..
: 2.契約種類
: 可以分成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
: 定期契約沒有長短限制,但如連續工作滿10年就可以轉成不定期契約
: 另外同一公司和同一員工頂多只能簽2次定期契約,第3次一定要簽不定期契約
: 現在大陸的人資工作者都建議資方可以採用1-3-不定期,或是3-5-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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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是1-3個月還是1-3年定期or不定期??傻傻分不清..
: 也就是第一次簽短期,表現好改長一點
: 如果第2次簽約時資方還是要跟你簽1年短期
: 那可能你要考慮一下換工作的事情了
另外補充<<充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部分:
它明確規定了用工單位對勞務工必須承擔的5項義務:
用工單位必須執行國家勞動標準,為勞務工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告知
勞務工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
利待遇;對在崗勞務工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
調整機制。勞務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這些衍生而出的人事成本,將來勢必由勞務派遣單位及用人單位一同承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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