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發問」 不到一個月就要生,昨天通知被裁員><"
※ 引述《mmvvff (honey)》之銘言:
: 標題: [發問」 不到一個月就要生,昨天通知被裁員><"
: 時間: Thu Nov 13 11:57:28 2008
:
: 各位親愛的大哥大姐們
: 小女的好友不到一個月即將分娩
: 昨天卻收到公司通知被裁員
: 一切來得太突然,所以有一些問題想請教各位大大們
:
: 就是
:
: 這位孕婦應有的權利有哪些?
: 該如何得到補助賠償呢?
: 12/9就是預產期了,那麼
: 2個月的育嬰假薪資以及勞保局所提供的生產補助部份
: 再加上預告薪資是如何計算?
:
: 補充一點:1/9工作滿1年,這樣如何計算資遣費?
:
: 可以請各位資深的大大們幫我們解答嗎?
: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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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Michiyo6952:公司裁員的原因是什麼?如果跟懷孕無關,好像不能賠償 11/13 16:08
: → Michiyo6952:吧…我不清楚啦!還是請專業人員回答一下好了^^ 11/13 16:08
: 推 bluekai:資遣費..年資 * 0.5* 平均工資 ( 新制 ) 11/13 17:55
: 推 jiayo:生產前被資遣好像很容易引起爭議...這點有問過勞資xx局好像 11/13 21:33
: → jiayo:公司不能這樣做..真的被告比較站不住腳.. 11/13 21:34
: → newdreams:不管何時.切記女性勞工.產假前後.千萬.別動她們... 11/13 23:05
: → finker:直接找勞工局比較快...你贏定了 11/13 23:25
: → Luistu:對孕婦資遣會非常容易被認定為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1條的 11/13 23:36
: → Luistu:規定,所以一般HR能不動孕婦就不動,所以建議仍可主張資遣 11/13 23:38
: → Luistu:為不具正當性,請公司要資遣的話,等生完休完產假之後再說 11/13 23:39
: 推 bluekai:L 大的回應可能有些問題,兩性平等法上保護的部分 11/14 06:31
: → bluekai:是要資遣理由為對方是孕婦之類的原因.. 11/14 06:32
這部分講太簡略,所以讓人誤解吧.....
一般來說,合法資遣的事由只有5項,就是勞基法第11條規定的5項事由,所以做
資遣通報時的事由,絕不可能會出現「懷孕」這項。那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
是規定好看的嗎?當然不是,這項規定其實常常會被行政機關作為勞資爭議時,
援引作為是否為資方終止勞動契約的實質理由來審查。意思就是說對孕婦做資遣
動作時,不論資方所做的資遣理由為何,在有勞資爭議時,行政機關或法院常常
會認定資方是因為勞工懷孕,而產生的歧視行為。
當然這樣也不是說孕婦就不能資遣,只要資方能提出勞工符合勞基法第11條規定
的具體事由,還是能資遣,但是舉證之所在,就是敗訴之所在,除非是因為公司
歇業或關閉,否則在實務經驗上,行政機關或法院還是會比較站在同情孕婦的立
場。另外補充一條函釋令,(90)台勞資二第 0006580 號 ,對懷孕員工是否能
終止勞動契約,採取的是相對嚴格的立場,雖然這個函釋令在今年度已不再適用
,但是還是可以看出行政機關對資遣懷孕員工的態度。
所以結論,就是建議HR同業,辦理資遣時,懷孕員工能不動就不要動。對當事人
來說,可先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之規定,來對抗資方的資遣動作,並且告知
HR如要資遣,請先讓當事人生產完,休完產假,並請領勞保生育給付後,再來談
是否要依法資遣,如公司不從,將聲請勞資爭議調解,這樣應可爭取到該有的權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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