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Re: [問題] 舊公司離職日與新公司的到職日同一天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時間15年前 (2011/04/07 23:1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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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amoada 信箱] 作者: fleeway (從原點出發) 標題: Re: [問題] 舊公司離職日與新公司的到職日同一天 時間: Thu Apr 7 22:53:28 2011 ※ 引述《amoada ()》之銘言: : 大家好,請想問一下,我在舊公司有3年年資,依勞基法需在30日前告知 : 所以我在舊公司寫的離職申請單裡,申請日期為100/3/31,離職日為100/5/2 : 這樣寫主要原因是因為舊公司有規定不足月的話是算日薪,4/30及5/1是假日 : 所以就寫到5/2(我可用特休),新公司要我在5/2報到,所以有以下幾點詢問 : 1.離職證明上的離職日跟新公司到職日是同一天,會有什麼問題? : (5/2可用特休,所以不用再到舊公司) 舊公司如知道,可以採勞基法第12條「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者。」開除你。 : 2.接上個問題,因新公司的報到須知中,有條項目是說: : "報到前,務必辦妥前公司離職手續,凡在職休假者,不受理報到" : 就這點的話,如果我在4/29最後一個上班日拿到離職證明,這樣可行嗎? 離職證明會開立最後在職日,如果你敲5/2,就是開5/2。 : 3.離職證明一定要在訂下離職日期的那一天才能拿嗎?我有特休6天,如果在最後 : 一個星期連放(4/25~29,及5/2),這樣舊公司能否在4/22給我離職證明呢? 看公司規定,請洽貴公司HR,有些公司會規定最後在職日須工作。 : 3.離職日當天定在4/30或5/1其中一天,都是假日,這樣可行嗎? 你可以向公司預告4/30或5/1為離職日, 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勞基法第37條「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勞基法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 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 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除非你公司有調整這兩天為上班日,你就去上班,無則不用去但是資薪。 另外,今年5/2很多公司(採雙週84小時工時者)因勞動節遇例假日補假一日。 請確認是否新舊兩家公司狀況。 : 4.內容說到舊公司不足月是算日薪,這樣是違反勞基法? 本來不足月就是算日薪,如果做到15號就是發到15號薪水,但日工資之計算採全薪。 : 因為今天晚上剛拿到新公司offer,有些疑問需要向專業人士詢問 : 謝謝 -- 有了過度的自由,就會希望心靈有個歸宿;被愛得太過,就會覺得那是束縛。 《藍,或另一種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82.222.5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20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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