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切齊給假制?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 (mm)時間9年前 (2016/01/11 13:53), 9年前編輯推噓1(103)
留言4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3 (看更多)
因為我們公司也是用這種制度 公司說法是統一年初計算比較方便 但之前我有問過勞工局 他們說判定標準為"滿"一年 所以104/4/3到職 需要再105/4/3開始給七天特休(當日可開始使用) 如果要按照比例給基本上被申訴是會有問題的... 不然就是105/1/1給四天且當日可以開始使用 另外到105/4/3還要給足剩下的三天才行 不過真的要去要剩下的天數的前提是"要申訴"且需先調解 ※ 引述《oyoy (Elsie)》之銘言: : 請問各位人資大大 : 今天在從朋友那邊聽到個關於「切齊給假制」的制度 : 覺得有點怪 : 公司滿一年的第一年給假方式是 : 12個月-到職月份/12 再乘以7 : 但休假期限為到職日的隔月份至年底 : 舉例: : 104年4/3到職 : 105年4/3滿一年,第一年給假為4天 : 休假日時段為 105的5/1 ~12/31 : 而106年1/1日開始至12/31日則有7天假 : 是否比勞基法的方式還嚴苛呢? : 還是這其實很正常?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42.249.8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RM/M.1452491603.A.808.html ※ 編輯: mistai (210.242.249.89), 01/11/2016 13:55:02

01/11 21:17, , 1F
特休依法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雖然滿1年給7天,但雇主只讓
01/11 21:17, 1F

01/11 21:18, , 2F
員工先請4天,其餘3天再於106/1/1起開始請,並不違法~
01/11 21:18, 2F

01/11 21:20, , 3F
除非員工待不到106/1/1即終止勞僱關係,才要補足剩餘3天~
01/11 21:20, 3F

01/12 07:55, , 4F
也就是前面有人推的"離職要算足7日"~
01/12 07:55, 4F
文章代碼(AID): #1MaqDJW8 (HRM)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3 篇):
文章代碼(AID): #1MaqDJW8 (H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