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保] 健康告知問題
有爬文,大致跟保險法第64條有關
問題一
本人三年前有手術,醫生診斷為皮膚纖維肉瘤←會再生(有理賠紀錄)
原想說五年到期後(五年內未有過手術)加保特定傷病,
但業務員告知只有理賠過,不管幾年保險公司都會去查,
所以要我現在就保,五年內未有過手術這項是不適用於我,
想請問是否如此?
問題二
本人小孩早產且有血管瘤,目前健康情形良好,頭好壯壯三歲了。
要買新保險,業務說早產跟血管瘤都別告知。
早產方面,只要兩年內不要有慢性病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就不會去查之前的病歷
好像比較符合#1EXf6MrE說的,撐過兩年後保險公司不能解約。
業務會要我不說的原因是,若我拿早產的病歷給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可能會依之前小bb在醫院檢查時最差的記錄,
讓小bb的保費加增,或是部分拒保,甚至永遠拒保。
血管瘤也是,若以後有該部位之問題,就別去申請理賠。
請問,這樣的不告知好嗎?
保費增加及拒保也是有可能的嗎?(就算現在健康情形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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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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