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理賠] 車禍強制險與責任險理賠觀念消失
※ 引述《tin0107》之銘言:
: 我看了書和網路都有提到實務上合解可以排除強制險先合解,兩年之內乙方自己向甲方保
: 險公司理賠強制險:
: 之後再由乙方向甲方保險公司求償強制險20萬。
: 所以總求償金額是27萬。
: 3.無過失主義的強制險超過的部分由過失主義的責任險賠償,這樣才符合精神吧!!
: 保險公司都一直用2去談,一直說法院都這樣判啊~~其實只想少賠!!實務上3的合解明
: 明就是存在的!!
: 我的想法對嗎??
實務上可以怎麼做,不代表法律上就應該怎麼做。我先打個比方,來說明這兩者
的不同:
ex.監考老師知道這次考試很難,所以監考的時候故意走到教室外面
抽菸看風景。這時候同學們可以安靜地把小抄拿出來,但是這不
代表學校同意大家作弊。更不應該大肆宣揚。
懂嗎?實務上你這次考試可以作弊。但其實按規定你是不應該作弊的。
不管是強制險還是責任險,大家對於車禍理賠都搞錯一個很重要的基本法律觀念
發生車禍,你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是基於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及民法第191-2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
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而責任保險(包含強制險,全名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基本概念,是補償被保險
人依法應負之責任所造成的損失。講白話就是「我為了對別人負法律上的責任,
所以荷包失血了,但是我有買保險,所以保險公司請給我錢」但是強制險有其特
殊之處,我放到後面再說明,不過基本概念要先建立。
所以,簡單講一下基本概念是這樣:
1.我被撞了,我有請求權。
2.我向對方請求賠償。
3.對方賠我錢,所以造成財務上的損失了。
4.對方以保險來補償自己的損失。
請注意責任保險補償的是對方,不是你。你向對方求償,對方再向保險申請保險
金,也就是他對你負責,保險公司則對他負責。但是,強制險有其特殊之處,我
後面會說明,但是基本上不與這個概念相違背,所以這個概念很重要,先記住再
往下讀。
一般民事侵權行為,對方當然要賠償你的全部損失。但是車禍事故和一般民事侵
權行為不同之處,在於有所謂的肇責比率,所以你的請求權範圍就是
「總損失*肇責比率」
法律上所承認的你的請求權就只有這麼多,當然,如果你要的更多而對方也願意
付,也不違法。即使有所謂的精神慰撫金,但那也只是把精神上的損害,量化為
金錢之後,列入總損失的一部分。只是在實務上,不會有人以
「(總損失+精神慰撫金)*肇責比率」
的方式來計算,因為這樣我就把精神慰撫金再拉高就好了,沒意義。所以在實務
上,精神慰撫金乾脆分開來談,反正本來就是一個喊價然後討價還價的項目。
至於,你拿到這些錢,多少是來自強制險、多少是來自責任險、多少又是來自對
方的荷包,其實你是沒有立場去干涉的。講得更直白一點,你可以叫對方賠錢,
可是對方錢從哪來,不關你事。反過來說,你的權利有多少,你不需要管保險公
司賠不賠,反正保險公司不賠是對方的困擾,不是你的。重點在於你所請求的金
額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據。
基本觀念先講到這邊,現在來講講強制險的特殊之處。先講所謂的無過失主義,
你所謂的無過失主義,其實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
「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
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
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加害人是對方、請求權人是你、保險人就是保險公司。這段是說,不論對方有沒
有過失,你都可以申請強制險理賠。但是請注意第31條: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
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
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
這段是說,如果對方已經先賠你部分金額了,那強制險就只需再賠剩下的部分,
除非你跟對方約好不能扣除先賠的部分。然後再看第32條:
「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
;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這段意思是說,如果強制險已經先賠你了,還不夠的部分你可以再向對方求償,
但只能求償剩下不夠的部分。
所以第31條跟第32條加起來,就是,如果對方先賠你錢,你強制險只能再申請剩
下的部分;如果先申請強制險再跟對方求償,你也只能請求剩下的部分。總之,
就是強制險跟對方賠給你的錢,加起來就是要等於你的請求權,也就是總損失乘
以肇責比率,不多也不少就對了。
但是在你的案例中,並沒有先後,你是同時把對方跟保險公司都找來,等於強制
險跟對方該賠你的金額,同時一起談。如果強制險20萬賠到滿,那就依第32條,
責任險賠剩下的部分;如果責任險的部分拉高,那就依第31條,強制險的部分降
低。由於兩者沒有先後,所以索性用肇責比率去分攤強制跟責任的金額比例。但
是反正不管怎樣,你能拿到的總金額都是一樣的。
講到這邊應該差不多了,對方保險公司的理賠計算是於法有據的。那麼書上所說
的實務案例又是如何?如果想要像書上說的,先排除強制險,談妥和解金額後,
再行申請強制險多拿一筆。那你一開始調解委員會就別找保險公司的人來,也就
是說,你先拿到和解金之後,再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保險公司在不知道
你其實已經獲得對方的賠償的情況下,自然不知道可以援引強保法第31條來拒絕
你。又或者,如果對方的強制險跟責任險是分屬不同兩家保險公司,那你也可以
在調解時找對方投保責任險的保險公司來,但不要找強制險的投保公司。簡單來
說,你想在和解時排除強制險,你就別找對方強制險的投保公司,然後再約定不
得對方先行賠償的部分,然後再去申請強制險。
保險理賠的基本原則是損害補償,所以並不能讓你多拿錢。至少,同一筆醫療費
用不能讓你申請兩次,先和解之後再申請強制險理賠,申請時並不會去檢視你是
否已經先獲得對方的賠償,這算是開後門的作法,但並不表示保險公司就一定要
被迫接受你這麼做。你要求保險公司接受,其實是於法無據的。你看實務案例上
有這樣的作法,就像你看到隔壁班的監考老師走到教室外面抽菸,於是你要求你
的監考老師也出去跟隔壁班的監考老師聊天,接不接受在他,不在你。
如果你希望保障自己後續的醫療、復健等等風險,你可以現在先不和解,或是先
拿一部分和解金,但是和解書上保留未來繼續請求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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