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不能用「流浪律師」的聳動訴求來遮蓋律師界的許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寶藏巖公社)時間11年前 (2015/04/26 17:28), 11年前編輯推噓22(23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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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noteb: 你再懂又如何 你只是律師 是非對錯送鑑定 法官才有辦法判 04/26 16:43 → dnoteb: 你說的再懂再厲害 也比不上鑑定報告寫得結論... 04/26 16:43 → dnoteb: 理想與現實的差距是很大的...工程案件也是這樣 04/26 16:44 → dnoteb: 大的方向可以靠律師來讓法官理解 細節還是得送鑑定 04/26 16:44 → dnoteb: 你講得天花亂墜 法官聽不懂是正常 聽得懂也不知道怎麼寫判 04/26 16:45 → dnoteb: 決 最後還是送鑑定 參考鑑定意見來寫.. 04/26 16:45 → dnoteb: 總之 我期待大大如果有機會開庭時 可以試著表演看看特殊專 04/26 16:46 → dnoteb: 業 法官大概會聽三分鐘之後 打斷你「書狀寫過部用在講了。 04/26 16:46 → dnoteb: 請用書狀表示,我們會仔細看得,不用擔心..over 04/26 16:47 不好意思,這裡涉及個人專業,不得不出來糾正一下您說法上的錯誤 首先您似乎認為在這些專業案件中,鑑定人的意見主導一切 這其實是不正確的 首先,鑑定人是受法院囑託的,只能依據法院指示範圍作鑑定 超出此外意見是無效 因此怎麼確認鑑定範圍,就成為影響鑑定結果的重要因素 譬如說,一個工程追加的案件,當你採總價承攬或實作實算就有不同的法律效果 又譬如當事人所主張的追加範圍,到底是屬原工程範圍,還是追加部分 在統包契約或實作實算契約下又有不同的解釋 這些都必須在鑑定前就釐清的,不可能鑑定人來就此表示法律意見的 必須在爭點整理部分就解決的,這些難道不需要律師專業判斷嗎? 還是任由對造胡攪蠻纏,如炸彈般開花? 又即使進入鑑定程序,關於鑑定內容的釐清,難道不需要訴訟代理人的介入釐清? 譬如關於一個遲延因素的判定,承攬商主張是業主交付工地遲延,但實際上該交付 工地的時間並不在原工程施做的要徑上,整個工程的遲延是另有其他因素 你難道不需要提出來澄清,請鑑定人釐清嗎? 還是你認為鑑定人就那麼聰明,你不說他也可以發現這個問題? 事實上這些都是需要訴訟代理人的介入的 而訴訟代理人對於細節掌握得越清楚,越能指引法庭或鑑定人釐清真相 而不必陷入無謂的泥沼之中 所以你說這些專業知識在訴訟上不需要的,我認為這是完全不可思議的事情 至於法官的理解能力,我想你也不用太輕視他們 現有很有多專業法庭的法官,對於這些專業知識都有一定程度了了解 你只要提出一個keypoint,他很快就能捉到重點,並判斷爭點的方向 並非完全任由鑑定人主宰的 更別提如果訴訟代理人只是唬爛施展話術的情況 很容易就被法官抓包的

04/26 17:33, , 1F
您說的就是我所謂的大方向。想不到這算細節啊。。
04/26 17:33, 1F
所以你的大方向包含到個別工項的判斷  與施工網圖與及施工日誌上的要徑變更判斷?  或者是業主於施工日誌上的變更指示?   

04/26 17:36, , 2F
不好意思讓您誤會了。我以為那些很基本
04/26 17:36, 2F

04/26 17:40, , 3F
基本上。您內文提的都很基本。差不多就這樣囉
04/26 17:40, 3F
既然這麼基本  你要不要解釋一下何謂要徑 以及施工網圖的種類 甚麼樣的工項才會被判定為要徑  浮時所有權的歸屬問題啊  順便說明一下 何謂construction change啊  不要隨便唬爛別人喔   

04/26 17:47, , 4F
我說內文。不是你底下的推文回覆
04/26 17:47, 4F

04/26 17:49, , 5F
您風格我瞭解。恕我不配合您囉。感謝
04/26 17:49, 5F
我的內文跟推文回覆指的都是同一件事情啊 難道你看不出來? 我們實際碰到的案例就是對造一直跟鑑定人主張業主遲延啊 但是他一直舉不出來該工項的前後連接因果關係 經過我們抗議之後 鑑定人才要求他們說明 難道這也包涵在你所謂的大方向範疇?

04/26 18:01, , 6F
呵呵。。所以是跟法官說還鑑定人說?
04/26 18:01, 6F

04/26 18:03, , 7F
總之。您辛苦了。我很清楚您風格。恕我不奉陪了
04/26 18:03, 7F
我上面寫那麼清楚鑑定人三個字您看不懂? 還是你以為送交鑑定之後 訴訟代理人就閒閒沒事幹 不須要對鑑定人的提問回答並提出主張嗎? 更別提 如果你曾經辦過工程會的調解案件 你就應該知道 根本沒有所謂大方向或細節區分的問題 調解委員直接就你細節的部分 工項怎麼算 每一毛錢要怎麼給 進度要怎麼估 你都必須一一回答 根本就沒有所謂鑑定人與調解委員的區別 因為他們本身就具有工程專業 既是鑑定人又是調解委員 如果照你那套做法 早就被電的亂七八糟 體無完膚了

04/26 18:38, , 8F
建議您批評還是自己的整篇前後文看一下 別氣了 我懂的
04/26 18:38, 8F
要看什麼? 我的邏輯很清楚啊 第一 鑑定前的爭點整理 第二 鑑定後的的意見回答 我看是您沒看清楚吧 ==================================== 首先,鑑定人是受法院囑託的,只能依據法院指示範圍作鑑定 超出此外意見是無效 因此怎麼確認鑑定範圍,就成為影響鑑定結果的重要因素 譬如說,一個工程追加的案件,當你採總價承攬或實作實算就有不同的法律效果 又譬如當事人所主張的追加範圍,到底是屬原工程範圍,還是追加部分 在統包契約或實作實算契約下又有不同的解釋 這些都必須在鑑定前就釐清的,不可能鑑定人來就此表示法律意見的 必須在爭點整理部分就解決的,這些難道不需要律師專業判斷嗎? 還是任由對造胡攪蠻纏,如炸彈般開花? 又即使進入鑑定程序,關於鑑定內容的釐清,難道不需要訴訟代理人的介入釐清?

04/26 18:39, , 9F
連調解委員都出來了...等等會不會有書記官之類的..別氣了
04/26 18:39, 9F

04/26 18:40, , 10F
都你贏 放假要好好休息
04/26 18:40, 10F
閣下是真不知還假不知啊 沒辦過政府採購法的爭議處理案件? 還誑稱工程專業?

04/26 18:44, , 11F
其實我只有講送鑑定 重點是在講法官..大哥 您別激動了
04/26 18:44, 11F

04/26 18:45, , 12F
我沒想到我打的文字會讓你誤會 真抱歉阿 您長篇大論辛苦了
04/26 18:45, 12F

04/26 18:46, , 13F
我稱啥都不重要 我不需要在這邊跟你證明甚麼阿 ... 謝謝
04/26 18:46, 13F
所以律師的專業只限於法庭? 不能承辦政府採購法的工程爭議案件? 工程爭議的解決方式只有訴訟?不包含調解,仲裁? 那政府採購法第 85-1 條寫的其效力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是寫好玩的嗎? 第 85-1 條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 ,機關不得拒絕。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 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 編輯: treasurehill (123.194.225.35), 04/26/2015 19:07:57

04/26 19:26, , 14F
我當過工程鑑定人的一方,法院委託我們鑑定的問題,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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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根本就已經涉及法律見解的適用,超出單純事實認定的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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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19:27, , 16F
圍,如果律師沒有工程的專業知識,幾乎無法察覺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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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19:28, , 17F
難度之高,就連有工程背景的律師都未必能意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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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19:31, , 18F
法官未必會比工程專業律師更懂,這時候就是律師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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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19:32, , 19F
鑑定人往往欠缺法律專業,也常常越俎代庖幫法官做出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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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19:33, , 20F
法律。如果律師不懂工程,那就是法官、鑑定人、律師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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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19:33, , 21F
都糊里糊塗採用那份認事、用法不分的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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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19:35, , 22F
至於你談到的ownership of float time,至今還沒有穩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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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19:36, , 23F
解吧。幾個月前有個台大土木博論就寫這個,不過要到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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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19:36, , 24F
他論文才會公開就是。
04/26 19:36, 24F
但這在實務上很常見啊 常常有業主因為動到float time就被索賠的問題啊

04/26 19:47, , 25F
所以您看不出來 我在回應上一篇嗎? 為何可以自己創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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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19:48, , 26F
的意思 然後再拿來批評呢? 您這風格實在特別! 佩服
04/26 19:48, 26F
所以您看不出來 我在諷刺您說法的片面性嗎? 明明工程爭議的解決方式不只有訴訟 還包括仲裁與調解 後二種才是大宗 你偏偏不提 只提少部分進入法院的訴訟案件 不是以偏概全是甚麼呢? 如果是BOT案件 那還有ADR機制 如果客戶請求你承辦此類案件 結果你竟然回答 涉及非法律的部分請他找鑑定人來協助 你不覺得很可笑嗎? 如果承辦一個案件還需要這樣切割來切割去的 那客戶還要委託你幹嘛 ※ 編輯: treasurehill (123.194.225.35), 04/26/2015 20:13:12

04/26 20:18, , 27F
那篇博論作者有徵詢過我意見,我自然明白這是實務常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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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20:18, , 28F
議= =,但現在浮時爭議即使在國際工程界還是三說皆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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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20:18, , 29F
採,這篇博論試圖以經濟分析處理調和,有其可觀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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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 21:12, , 30F
04/26 21:12, 30F
還有 36 則推文
還有 4 段內文
04/28 09:21, , 67F
小弟也無意與閣下爭辯此點 閣下討論事情的風格 小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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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09:24, , 68F
略知一二 所以..閣下贏了 小弟認輸 這樣可以嗎??
04/28 09:24, 68F
我謙不謙遜根本議題有啥關係? 這不是對人不對事 人身攻擊是什麼? 閣下都是習慣這樣狡辯的嗎? 便更別提扣帽子這種事 明眼人都看得出來我在講甚麼事 但就是有人自己誤解了還可以牽拖半天 連書記官這種字眼都可出來了 還說別人扣帽子 這真是有趣了!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18.41), 04/28/2015 09:26:36

04/28 09:39, , 69F
閣下說其他道長自怨自艾、不懂中文 就叫針對議題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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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09:40, , 70F
小弟稱閣下可能不懂謙遜 就叫"人身攻擊"??閣下的見解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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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09:41, , 71F
在滿有趣的 到現在小弟仍是不懂為何閣下要把"做賊喊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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賊"扣在小弟身上 對了 提醒閣下一件事 是"JONES 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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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Jone Days 把別人事務所的名字打正確 應該是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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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09:49, , 74F
本的禮貌吧 再怎麼說 該所在國內外也算得是知名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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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樓上的先解釋我那裡扣人帽子了,我再來回答您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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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作賊的喊抓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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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10:33, , 77F
另外,本篇的議題不是在討論我個人吧,你拿我個人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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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10:33, , 78F
度來作文章,不是人身攻擊是什麼,這不是辯論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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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10:33, , 79F
本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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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11:59, , 80F
算了 閣下贏了 您開心就好 無意義的爭辯就此打住吧
04/28 11:59, 80F

04/28 17:07, , 81F
喔 原來已經可以腦補到我沒處理過採購 獎參 促參了 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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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17:08, , 82F
這篇原po一開始是在說我講的有錯誤 所以發了一篇 接著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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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17:09, , 83F
心電感應我如何如何主張 然後原po再依照心電感應來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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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17:09, , 84F
我回應上一篇的東西是在針對甚麼? 我想我國文不會太差 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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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17:11, , 85F
不懂應該很難 其他的就不多說了..反正有心電感應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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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17:11, , 86F
以下開放繼續心電感應+批評....
04/28 17:11, 86F
所以D大以下的二句話是甚麼意思?真的很難讓人難以理解ㄟ dnoteb: 連調解委員都出來了...等等會不會有書記官之類的..? dnoteb: 都你贏 放假要好好休息 明明都跟你說是工程會調解的案例 你還扯書記官是啥意思? 更別提說您指責我給您戴帽子 那可真是有趣了!

04/28 18:30, , 87F
謙遜一點吧,甚麼工程霸主的稱號,就算是黃立、王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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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18:31, , 88F
顏玉明這些大咖也不敢如此妄自尊大。被找去促參修法公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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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18:32, , 89F
會也沒什麼啊,難道我被國會助理找去研究高鐵財改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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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18:34, , 90F
也要拿來說嘴嗎? 在還沒被合意選任仲裁人之前,根本沒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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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18:34, , 91F
何資格講什麼霸主這種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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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18:36, , 92F
樓上的,工程霸主不是我說的,而王明德老師剛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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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18:36, , 93F
我的指導教授,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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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18:41, , 94F
如果是如此就好。但也沒必要嗆別人"你有什麼意見"這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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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18:42, , 95F
眼,你的講話風格從以前到現在還真是沒變。
04/28 18:42, 95F

04/28 18:43, , 96F
直接否認你從來沒有自封霸主這件事,不就好了?
04/28 18:43, 96F

04/28 18:44, , 97F
更正 直接否認你有自封過霸主這件事 不就好了?
04/28 18:44, 97F

04/28 18:49, , 98F
說自己事跡再反問別人有什麼意見 彷彿自己不容被質疑似的
04/28 18:49, 98F
※ 編輯: treasurehill (1.171.18.41), 04/28/2015 19:04:37

04/29 00:08, , 99F
原po或許沒有自稱是工程霸主 只是自稱要在工程法實務界
04/29 00:08, 99F

04/29 00:13, , 100F
呼風喚雨而已 然後誇口要在一年內征服整個工程法實務界
04/29 00:13, 100F

04/29 00:26, , 101F
其所提出之論點 十年內無人可以推翻 這樣算不算謙遜、
04/29 00:26, 101F

04/29 00:26, , 102F
口氣大不大 相信各位道長自有公評
04/29 00:26, 102F

04/29 19:31, , 103F
04/29 19:31, 103F
文章代碼(AID): #1LFA_29F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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