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R: [問題] 律師可否向當事人透露另案偵辦案件?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時間7年前 (2017/01/09 00:33)推噓1(3推 2噓 10→)留言15則, 2人參與討論串3/4 (看更多)
※ 引述《superoho ()》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之銘言:
: : 在下台大法研所民商法組畢業
: : 律師高考及格
: :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 : 台大法學論叢/台灣法學雜誌/法令月刊/月旦法學雜誌/全國律師
: : 多篇論文發表
: : 你要跟我比法學專業嗎?
: 干我屁事?
: 要不要讓大家學習啦?扯那麼多
嘖嘖
不是你在嗆人沒考上律師嗎?
: : 你不用再顧左右而言他了
: : 請先回答一下
: : 刑事訴訟法
: : 第 258-1 條第二項
: :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
: : 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 : 什麼叫做涉及另案偵查不得公開?
: 誰來限制?限制的話當然是應秘密事項;那沒限制的話勒?是不是代表起訴後原則沒偵查
: 不公開的問題?那回到原po文的問題,有限制或禁止嗎?
閣下看不懂另案偵查不公開嗎?
拼命跳針啊!
: : 就算採取你的解釋審判中律師非刑訴243III規範之對象
: : 但第 258-1 條第二項並沒說此時就沒有偵查不公開原則之適用
: 什麼跟什麼,交付審判程序又還沒起訴,原文是「起訴後」,你拿交付審判來類比?表示你
: 根本沒搞懂問題啊!
原來起訴才算偵查終結啊?
到底誰沒搞懂問題啊!
你刑訴沒學好就不要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 : 況且律師倫理規範從來沒有一條明文規範偵查不公開
: : 只有
: : 第二十條 律師應協助法院維持司法尊嚴及實現司法正義,並與司法機關
: : 共負法治責任。
: : 不管周占春洩密案或其他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都是以此條論處
: : 周占春洩密案的律師也非證人保護法規範的主體?
: : 那為什麼還是被懲戒呢?
: : 你可以回答一下嗎?
: 我回答了這麼多了,先換你回答我的問題
: 先對你獨創的法律解釋方法說明一下
: 我再回答你^^
我回答你了
258-1說得很清楚啦
另案偵查不公開啊
管你是審判中還是非審判中
只要另案在偵查中就有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適用
跟本案有沒有起訴一點關係都沒有
請別再跳針了好嗎?
: : 你在那邊咬文嚼字地說偵查不公開原則不適用於審判中之律師
: : 但卻不敢正面回答刑訴258條之一
: : 以及大法官釋字729號的解釋理由書另案偵查不公開的規定
: : 這又是哪門子的體系解釋?
: : 你都是習慣這樣斷章取義的解釋法條嗎?
: : 還有臉叫別人看書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40.2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483893230.A.53E.html
噓
01/09 00:41, , 1F
01/09 00:41, 1F
→
01/09 00:41, , 2F
01/09 00:41, 2F
沒有你還跳什麼針?
人家問的是另案偵查中有無偵查不公開原則適用
不是本案好嗎!
→
01/09 00:42, , 3F
01/09 00:42, 3F
作者 z06bj6 (..) 看板 Lawyer
標題 [問題]律師可否向當事人透露另案偵辦案件?
時間 Fri Jan 6 13:46:5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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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被告甲因新北地院施用毒品案件,委任律師A為辯護人
律師A閱卷後,卷內顯示被告甲有另案販賣毒品案件現由台北地檢偵辦中
若律師A將閱卷資料copy一份給被告甲,被告甲因此知悉自己有另案偵辦中
到底誰在跳針啊?
→
01/09 00:47, ,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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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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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00:51, 5F
→
01/09 00:51, ,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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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9 00:52, , 7F
01/09 00:52, 7F
還在跳針啊?
人家問得明明是另案販賣毒品案件現由台北地檢偵辦中
結果你一直扯本案已經起訴了
沒有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適用
還真是臉不紅氣不喘啊!
推
01/09 00:55, ,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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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superoho: 都起訴的資料了 怎算是秘密 01/07 16:26
推 superoho: 又不是因為「偵查中」知悉的秘密 01/07 16:28
→ superoho: 看看245iii的規定吧 01/07 16:28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40.211), 01/09/2017 00:5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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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1/09 00:56, ,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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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9 00:57, ,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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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9 01:03, , 12F
01/09 01:03, 12F
最後一波
第 33 條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
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
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第 33 條 立法理由
三、又筆錄之內容如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當事人或第三人
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為免徒增不必要之閱卷勞費、妨害另案之偵查、或他人之
隱私資料或業務秘密,允宜由法院得就前開閱卷範圍及方式為合理之限制,爰增
訂第二項但書。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九十二、 (聲請交付審判之閱卷)
律師受告訴人委任聲請交付審判,如欲檢閱、抄錄或攝影偵查卷
宗及證物,不論是否已向法院提出理由狀,均應向該管檢察署檢
察官聲請之。該卷宗或證物如由法院調借中,檢察官應通知調借
之法院速將卷證送還,俾便於律師聲請閱卷。
檢察官將卷宗或證物提供律師閱覽前,應仔細檢查及判斷是否有
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情形,如有上開情事
,依本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得限制或禁止之
。
(刑訴法二五八之一)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40.211), 01/09/2017 01:29:08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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