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 [問題] 律師可否向當事人透露另案偵辦案件?消失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1/08 23:43), 7年前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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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之銘言: : 提供幾個法條供您參考 : 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五條規定,辯護人是刑訴245條三項規範的對象 : 依據同辦法第四條偵查不公開的內容包含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活動及計劃 : 另根據該辦法第六條之規定,所謂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係指前條第 一項所定之: 人執行法定職務知悉之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並沒有說要偵查中受 委任知悉才算,只要是: 執行法定職務所知悉之偵查中案件都算,請注意。 : 依據同辦法第十條規定,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會受到行政,刑法,懲戒處分 : 結論:告知被告尚在偵查中的其他案件,也許不會構成洩漏國防以外機密 罪,但懲戒應該: 是跑不了的。 請問你有拿到律師牌嗎?律師應該不會用獨創的法律解釋方法才是? 以下理性討論^^ 結論:別誤導別人好嗎? 舉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29號判決意旨為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三項 原規定「辯護人因偵查中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事項,不得洩漏」,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 正為「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 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 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益徵辯護人就因偵查中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事項 ,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 什麼是「於偵查程序執行職務之人員」、「因偵查中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單就文義解 釋,明顯指「參與偵查程序」的辯護人,為何你可以忽視義,導出「只要是執行法定職務 所知悉偵查中案件都算,請注意」,這不是違反罪刑法定,什麼是違反罪刑法定(當然指 洩密罪部分,避免有人看不懂);就算刑事訴訟法245條第五項規定「第一項偵查不公開 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是作業辦法的法源依據,但子法不能違背母法這件 事,不是法學緒論的ABC嗎(甚至是注音)?這跟罪刑法定沒關係?懂?更何況你對偵查不 公開作業辦法的解讀是有問題的(下述) 你「根據該辦法第六條之規定,所謂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係指前條第一項所定 之人執行法定職務知悉之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因此導出「並沒有說要偵查中受委任知 悉才算,只要是執行法定職務所知悉之偵查中案件都算」此結論。 但該辦法第3條重申母法規定即:「依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偵查不 公開,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 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 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 之人員。」有看到關鍵字嗎?要我再複製貼上嗎?你應該有考上律師,現在律師水準應該 很不錯才對。 再來,該辦法第5條規定「規範主體」為:「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 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依其法定職務 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 或從事輔助工作之人員。」有看到關鍵字嗎?要我再複製貼上嗎?我還是貼上好了:「於 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文義上,還是「參與偵查程序之人員」。 該辦法第六條規定:「所謂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係指前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執行 法定職務知悉之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是在規範什麼?是「偵查不公開之規範客體」耶 大哥!(這去google看立法理由就知道了,google你會吧?),根本不是在規範「主體」,「 主體」是第5條,你怎 會規範「客體」的第6條得出「沒有說偵查中受委任知悉才算」的結論?根本用明朝的劍 斬民國的官了。 另外,第6條第1項提到「指前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就算你的依據是第6條,第6條的完整 意思還是要連結第五條去看,第五條寫什麼?我已經重複到很煩了,體系解釋,懂?怎麼 會變成「沒有說偵查中受委任知悉才算」勒?這表示你根本沒在認真看法條,只想看自己 想要看的。因此大言不慚,進一步說「刑事訴訟法第245條3所謂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 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解釋上至少可以包含二種意 義1.於本案偵查中,執行法定職務而知悉之本案事項2.於本案或他案偵查中,執行法定 職務而知悉本案或他案事項作業辦法第六條明顯地就採取第二種解釋」。哪來的明顯?明 顯是你誤解吧! 你說「如果照你這種解釋方法那辯護人只有公開本案偵查中之資訊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若只是公開他案偵查中之資訊就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這不是很荒謬嗎?」不會啊,沒洩 密罪還是可能有律師倫理的問題,荒謬的是違反罪刑法定的才對!呵呵 你要不要對你獨創的法律解釋方法說明一下?好讓版眾學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228.25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483890224.A.BAF.html ※ 編輯: superoho (223.140.228.255), 01/08/2017 23:47:06 ※ 編輯: superoho (223.140.228.255), 01/08/2017 23:48:31

01/08 23:57, , 1F
你好認真~
01/08 23:57, 1F

01/09 00:01, , 2F
霸主有律師牌阿 我還印象看過證書跟法官助理證
01/09 00:01, 2F

01/09 00:15, , 3F
何苦和一個自我感覺良好的人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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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00:27, , 4F
所以有人連空白刑法都不知道啦 就直接拿刑事訴訟法
01/09 00:27, 4F

01/09 00:28, , 5F
當作處罰依據?好一個罪刑法定主義啊!你刑總誰教的啊
01/09 00:28, 5F
文章代碼(AID): #1OSbumkl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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