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關於考古題與著作權法,個人的一點想法

看板NIHONGO (日語板)作者 (一隻火星人)時間16年前 (2009/06/22 22:31),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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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edama ( )》之銘言: 以下是個人的淺見,請參考。 ========================= : 關於著作權,我想JLPT的考古題是擁有著作權的 : 這個大家應該沒什麼疑問。 這應該是沒啥問題 只是再釐清一下 依照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其中「依法令」指的是依我國的法令 例如大學的期中、期末考依『大學法施行細則』 故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而像JLPT或托福考試非上述依本國法令所舉行之考試 其考試試題如合於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著作之規定者 即享有著作權 : 那麼把考古題整篇放到網路上供人下載違法嗎? : 把部分題目貼在BBS上,尋求討論和解答違法嗎? : 我認為前者很可能會違法,後者則較無此問題 : 以台灣的著作權法來看: : 第 52 條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 : 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即使是作為「教學、研究」之用, : 但整篇放到網路上,我想已經超出「合理範圍內」了吧。 : 如果只是舉出數題來討論,在大眾一般觀念裡, : 應該尚屬於合理範圍。 依據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前段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 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 把考古題整篇放到網路上,算是重製他人著作 而且又放到網路公開傳輸 基本上是很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 至於後者 除了上述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之外 還要依據第六十五條來判斷 「部分」是佔了多少比例? 是否有營利之目的?等等 都是判斷是否為合理使用時的考量 最後是依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 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 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所以即使是合理使用範圍,也要標明出處,算是對著作權人的尊重。 : 那麼貼出考古題網站的連結違法嗎? : 我認為不一定違法。 : 如果直接把考古題連結貼出來,確實會有違反法律之疑慮。 : 但如果只是說「XX網站有JLPT考古題」, : 或是直接把該網站首頁貼出來(上面沒有下載連結的話) : 個人認為似乎並不會犯法。 其實是很有可能違法 雖然不是直接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著作 但是貼出連結網站 有可能會被當成間接侵權或是引誘侵權 : 因為發文者既沒有提供下載, : 該網站是否取得授權,也不是我們能夠知道的。 : 舉例來說: : 如果今天我的朋友A想要買JLPT考古題的書 : 我推薦他到甲書局去買乙出版社的書。 : 但如果乙出版社未合法取得授權,被著作權擁有者告發了, : 如果甲書局收到通知後立即下架,朋友A也沒有出售該書, : 我認為「我」、「朋友A」、「甲書局」皆不會犯法 : 但乙出版社違法了。 基本上除了朋友A之外其他都有可能構成違法 乙出版社就不用說了,肯定構成違法 至於你推薦朋友A去買 若你不知道乙出版社的書是盜版就算了 若明知是盜版,甚至如果你是乙出版社的工作人員甚至是業務的話 情形可能就比較嚴重 朋友A如果「明知」那是盜版的還去買 雖然目前著作權對於「買盜版」無相關規定 所以這邊基本上是道德良心的問題 所謂「殺頭的生意有人作、賠錢的生意沒人作」 若大家都存著「反正我買盜版是自己用不犯法」的心態 將間接鼓勵盜版者侵權 至於甲書局有沒有構成違法已經有實例 之前e-bay有人賣愛瑪仕假貨 結果e-bay被罰2萬歐元 前一陣子更因為有人賣LV假貨 結果又被罰4000萬歐元 雖然e-bay的案例應該是跟商標法或是專利法有關 跟著作權比較無關 但一樣可以作為借鏡 : 但我覺得不應該去預先判斷出版者(或是網站)是否違法 : 畢竟我們不知道它是否有取得版權,片面認定違法似乎不妥。 : 為了避嫌,我想不要主動貼出下載頁面較好 : 但只是提出網站名稱的話,應該是不要緊的吧。 基本上為了自保,還是不要亂貼連結比較好 雖然法令有規定合理使用的規範 但那也是在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前提下 才會來考慮是不是合理使用 那萬一要是法院認為你不是合理使用呢? 所以大家還是慎重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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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推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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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推一個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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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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