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怎麼區分新型和發明?
個人意見,有錯請指正<_ _>
※ 引述《JSL3719 (不談戀愛不結婚)》之銘言:
: ※ 引述《barley (堅持啊)》之銘言:
: : 這邊我想請教一下
: : 新型在取得技術報告之後即具有排他權嗎??
: 新型應該是在公告領證後就取得權力,
在此是取得一個沒法行使的新型專利權,
亦即僅符合形式審查過程審查之單一性、說明書記載等要件。
: 與是否有技術報告或技術報告的評價無關,
在行使專利權(排他權)時,須同時出示技術報告。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係對新型專利所載創作是否符合新穎性等要件進行評價。
: 但是為了避免濫權,主張權力前需要提示技術報告或是相關佐證,
法條用語是「或」盡相當之注意。
至於如何盡相當之注意…
XDDDDDDDDD
: (根據智財局說法,律師或專利代理人的鑑定報告似乎也可以)
: 但是在根據智財局的官方說法,沒有技術報告仍然可以主張
: (當然要小心日後碰上105條的問題)
至少就算沒盡相當之注意,只要出示技術報告,在法上即推定為無過失。
當然,還得看技術報告是否在之後又有人提出申請的問題。
: : 如果是的話
: : 那麼新型和發明的效力
: : 除了保護年限和技術報告無法提出申覆和答辯之外
: : 具有技術報告的新型和發明有何不同呢
: : 雖然有以上缺點 但是審查時間縮短
: : 以物品專利而言要如何取捨呢?
在日本,對於特許與實用新案之取捨,係依產業別而有不同。
在臺灣…XDDDDDDDDDDDD
: : 又這麼做有什麼意義呢? 為何不並入發明呢??
在日本,當年即有將實用新案納入特許制度的意見。
不過聽說有資深代理人在公聽會上激動地大罵
「你們不能踐踏先人的智慧啊~」
臺灣的話…
: : 感謝
: 這一部份是大哉問了,畢竟大多數國家都還保留新型專利,
: 且多採取登記制,引進公眾審查的概念(經由舉發程序撤銷其權力)。
: 由專利法條文的字面來看新型與發明對進步性的要求確實略有落差,
真的有嗎?@_@
法條規定的落差如何落實在審查實務上呢?@_@
當然這有甲說乙說啦。
以日本的文獻為例,我不只看過一次說特許與實用新案法條上在進步性的不同規定,
只是字面上的不同。
J兄對大陸的制度頗有研究,可以談談大陸那邊的看法嗎?@_@
: 所以實務上的選擇或許可以由這方面來考量。
: 不過新型案的數量逐漸萎縮應該會成為趨勢,
: 日本實用新案改採登記制後,每年申請量似乎就萎縮到兩千件上下。
不只啦,是從每年十萬降到每年不到一萬,
而且有一大半是臺灣人貢獻的XDDDD
所以才有去年的修法。
: 大陸實用新型登記制我記得已經施行超過十年了,
: 或許可以參考大陸的一些經驗。
: By the way,大陸的專利參考書(包含原創跟翻譯書)
: 在台灣有沒有比較容易取得的管道?
大陸的專利參考書有比較好看嗎?@_@
我是有看到一些日文書還不錯,不過新版的還沒拿到手Q.Q
: 老是要等同仁到大陸出差的時候順便扛書回來實在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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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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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scaflone 來自: 210.85.19.92 (06/18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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