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怎麼區分新型和發明?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不談戀愛不結婚)時間19年前 (2005/06/17 01:37), 編輯推噓1(102)
留言3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7/10 (看更多)
※ 引述《barley (堅持啊)》之銘言: : ※ 引述《JSL3719 (不談戀愛不結婚)》之銘言: : : 技術報告並不影響新型專利的效力,實際上取得新型專利後, : : 即獲得排他權力,但是為了避免衍生專利法105條的問題, : : 主張權力前最好還是先取得技術報告。 : : 其次,技術報告的評價不論如何,皆不影響新型專利權力, : : 拒撤銷其權力仍必須透過舉發程序。 : : 依目前的天字第一號的技術報告書來看, : : 比較像是由官方提出一份檢索報告, : : 提示各前案的相關性,讓公眾作為舉發時的引證參考。 : 這邊我想請教一下 : 新型在取得技術報告之後即具有排他權嗎?? 新型應該是在公告領證後就取得權力, 與是否有技術報告或技術報告的評價無關, 但是為了避免濫權,主張權力前需要提示技術報告或是相關佐證, (根據智財局說法,律師或專利代理人的鑑定報告似乎也可以) 但是在根據智財局的官方說法,沒有技術報告仍然可以主張 (當然要小心日後碰上105條的問題) : 如果是的話 : 那麼新型和發明的效力 : 除了保護年限和技術報告無法提出申覆和答辯之外 : 具有技術報告的新型和發明有何不同呢 : 雖然有以上缺點 但是審查時間縮短 : 以物品專利而言要如何取捨呢? : 又這麼做有什麼意義呢? 為何不並入發明呢?? : 感謝 這一部份是大哉問了,畢竟大多數國家都還保留新型專利, 且多採取登記制,引進公眾審查的概念(經由舉發程序撤銷其權力)。 由專利法條文的字面來看新型與發明對進步性的要求確實略有落差, 所以實務上的選擇或許可以由這方面來考量。 不過新型案的數量逐漸萎縮應該會成為趨勢, 日本實用新案改採登記制後,每年申請量似乎就萎縮到兩千件上下。 大陸實用新型登記制我記得已經施行超過十年了, 或許可以參考大陸的一些經驗。 By the way,大陸的專利參考書(包含原創跟翻譯書) 在台灣有沒有比較容易取得的管道? 老是要等同仁到大陸出差的時候順便扛書回來實在很麻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3.217

61.229.37.222 06/17, , 1F
椰林 books 精華區 4.1.10 賣大陸書的書店
61.229.37.222 06/17, 1F

61.229.37.222 06/17, , 2F
上海書店 忠孝東路四段561號3樓 2767-7975
61.229.37.222 06/17, 2F

61.229.37.222 06/17, , 3F
文章代碼(AID): #12iRZ74p (Patent)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2iRZ74p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