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引證案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AgentLee (熟...熟...熟焦了~~)時間17年前 (2008/04/09 08:30)推噓2(2推 0噓 13→)留言15則, 4人參與討論串8/9 (看更多)
※ 引述《rriver (river)》之銘言:
: 1.假設有一件引證案,其優先權日早於本案之優先權日
: 然而該引證案之公開日晚於本案之優先權日
: 可否用來作為核駁新穎性或進步性的引證案呢??
: 根據我目前查到的資料
: 應該是可以核駁新穎性。但無法用來核駁進步性
: 不知道這樣對嗎??
: 2.如果該引證案跟本案都是同一申請人
: 那麼上述狀況亦同嗎??
: 感謝大家細心解答
其實前面很多人的觀念都錯了...很多專利工程師做了很多年仍搞不太清楚什麼情況是適用
「擬制新穎性」以及什麼情況是適用「先申請原則」...
先參見審查基準4.2.2節(第2-3-30頁)可以有一整體的概念....
首先應該釐清的是判斷是否適用「擬制新穎性」還是「先申請原則」都要以「優先權日」
為準....而非以「申請日」為準...無論是引證案或本案都要以其各自優先權日何者先後
來判斷....
1.「擬制新穎性」的適用----> 參見審查基準第2-3-16頁下面第(2)點與第(4)點...
2.「先申請原則」的適用----> 參見審查基準4.1節(第2-3-29頁)...
綜合上述,原po問題的正確答案應該是:
1.引證案能以「先申請原則」來核駁本案..(屬於審查基準第2-3-30頁的第(3)種狀況).
2.由於引證案與本案為同一申請人,不能以「擬制新穎性」來核駁(參見專利法第23條或
審查基準2.7.3節(第2-3-17頁))...
3.台灣沒有所謂的「擬制進步性」,所以不能用進步性來核駁....
至於引證案的優先權基礎案(即引證案的日本相對應案)是否在本案的優先權日之前公開係
與本案的專利要件無關...這是因為examiner並非用此日本相對應案來據以核駁本案...
p.s.要適用「擬制新穎性」還有一個必要條件,就是引證案必須是台灣的申請案...若引
證案是其他國家的申請案,即便引證案為「不同人於不同日申請」且「申請在先、
公開或公告在後」,該引證案仍不能以擬制新穎性來核駁本案。
同樣地,要適用「先申請原則」也有此相同的必要條件,就是引證案也必須是台灣
的申請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167.77
※ 編輯: AgentLee 來自: 203.70.167.77 (04/09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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