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引證案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熟...熟...熟焦了~~)時間17年前 (2008/04/09 08:30), 編輯推噓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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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river (river)》之銘言: : 1.假設有一件引證案,其優先權日早於本案之優先權日 : 然而該引證案之公開日晚於本案之優先權日 : 可否用來作為核駁新穎性或進步性的引證案呢?? : 根據我目前查到的資料 : 應該是可以核駁新穎性。但無法用來核駁進步性 : 不知道這樣對嗎?? : 2.如果該引證案跟本案都是同一申請人 : 那麼上述狀況亦同嗎?? : 感謝大家細心解答 其實前面很多人的觀念都錯了...很多專利工程師做了很多年仍搞不太清楚什麼情況是適用 「擬制新穎性」以及什麼情況是適用「先申請原則」... 先參見審查基準4.2.2節(第2-3-30頁)可以有一整體的概念.... 首先應該釐清的是判斷是否適用「擬制新穎性」還是「先申請原則」都要以「優先權日」 為準....而非以「申請日」為準...無論是引證案或本案都要以其各自優先權日何者先後 來判斷.... 1.「擬制新穎性」的適用----> 參見審查基準第2-3-16頁下面第(2)點與第(4)點... 2.「先申請原則」的適用----> 參見審查基準4.1節(第2-3-29頁)... 綜合上述,原po問題的正確答案應該是: 1.引證案能以「先申請原則」來核駁本案..(屬於審查基準第2-3-30頁的第(3)種狀況). 2.由於引證案與本案為同一申請人,不能以「擬制新穎性」來核駁(參見專利法第23條或 審查基準2.7.3節(第2-3-17頁))... 3.台灣沒有所謂的「擬制進步性」,所以不能用進步性來核駁.... 至於引證案的優先權基礎案(即引證案的日本相對應案)是否在本案的優先權日之前公開係 與本案的專利要件無關...這是因為examiner並非用此日本相對應案來據以核駁本案... p.s.要適用「擬制新穎性」還有一個必要條件,就是引證案必須是台灣的申請案...若引 證案是其他國家的申請案,即便引證案為「不同人於不同日申請」且「申請在先、 公開或公告在後」,該引證案仍不能以擬制新穎性來核駁本案。 同樣地,要適用「先申請原則」也有此相同的必要條件,就是引證案也必須是台灣 的申請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167.77 ※ 編輯: AgentLee 來自: 203.70.167.77 (04/09 08:36)

04/09 09:46, , 1F
原作者給予的資訊,並不一定可以用「先申請原則」來核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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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 09:47, , 2F
這要回規先申請原則的要件裡面必需是(同一發明)
04/09 09:47, 2F

04/09 09:51, , 3F
((每一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為比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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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 09:51, , 4F
換言之,如果本案的技術特徵是揭露在前案的說明書中,而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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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 09:52, , 5F
未揭露在前案的claim裡面,就不能做為先申請原則的引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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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 10:55, , 6F
=_= 一個問題 深出大家功力深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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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 11:12, , 7F
pasica說得沒錯...「先申請原則」是比較前後兩案的clai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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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擬制新穎性」是比較前案說明書與後案clai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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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 11:14, , 9F
我回文是在解釋什麼情況可以適用「先申請原則」以及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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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 11:15, , 10F
情況可以適用「擬制新穎性」.....至於本案會不會被引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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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 11:15, , 11F
認定成不具專利要件被打掉則要將此前後兩案做比較才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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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 11:17, , 12F
雖然原po的問題是讓examiner可以用「先申請原則」來核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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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 11:18, , 13F
本案,但那不意謂本案申請人就必須認同examiner觀點,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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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 11:19, , 14F
本案申請人答辯得宜,本案依然最終能獲頒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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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 11:33, , 15F
恩恩~常常有人搞不清楚23條以及31條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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