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一問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鬼)時間9年前 (2015/12/25 16:23), 9年前編輯推噓6(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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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glauhk (肥胖宅 ( ̄﹁ ̄))》之銘言: : 小的最近在K基準,有點困惑,故來請教一下先進們,請不吝指教。 : 首先。專施第 47 條: : 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所稱所屬技藝領域中 : 具有通常知識者,指具有申請時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之一般 : 知識及普通技能之人。 : 審查基準2-1-7: :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係一虛擬之人,指 : 具有申請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一般知識(general know : ledge)及普通技能 (ordinary skill)之人,且能理解、 : 利用先前技術。申請時指申請日,於依專利法第 28 條第 1 : 項或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指該優先權日。 : 據此,可假設(a)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下稱真強者)理應已知悉申請當 : 天世上該領域的所有(包含各種外語)的已公開文獻之內容。又,審查基準中有以下 這個虛擬人,在判斷『進步性、新穎性』的情況,的確是要求全知。 所以,相對的也僅要求是「普通技能」的人,而不需要是專家。 發明人的知識水平,其實也有可能會影響進步性之要求程度, 例如博士水準的人比較難,但是普通工人水平可能就會較簡單。 : 一段: : 『說明書的內容應包含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必要技術特徵,使 :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須參考任何文獻 : 的情況下,即得以瞭解 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因此,引 : 述先前技術文獻時,應考量該文獻所 載之內容是否會影響 : 可據以實現之判斷,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 者未參考該文獻之內容,即無法瞭解申請專利之發明並據以 : 實現,則應於說明書中詳細記載文獻之內容,不得僅引述文 : 獻之名稱。』 這一段主要是要求說明書的「書面記載要件」。 在美國接受「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的記載方式,亦即說明書中僅記載 專利申請號,不需要記載相關內容,就可以把引用文獻的記載當作說明書揭示內 容的一部分。當然,也不是所有的文獻都可以使用「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 。37 CFR§1.57:規定了一些使用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的規則。 但這樣的方式,在臺灣是不允許的。 這主要是要求「說明書的記載」,要詳細到讓普通技藝的人懂,不管他是否全知, 內容一定要足夠詳細。 這個虛擬人,在不同情況下,他的知識量的要求的確不一樣。 : 若(a)為真,則申請人即使不用引述文獻之名稱,真強者就應該本來就知道申請人 : 的發明在說什麼而無需參考該等文獻,根本不會發生(未參考…即無法)的狀況,所以 : 就邏輯而言, : 假設(b)申請人未引述文獻/僅引述文獻之名稱,真強者都能據以實現該發明才對? : 假設(b)為真。若申請人在專利申請日於某乙網站以阿拉伯文上傳有該發明之說明, : 又於專利說明書中僅以『請參酌某乙阿拉伯文網站之全文,即能理解本發明,不於 : 此贅述。』來說明,由於真強者得悉申請日及其以前公開的文獻,其自然可以據以 : 實施,即使該文獻是沒幾個台灣人看得懂的阿拉伯文亦然(c)。是這樣嗎? : 而若(c) 為真,又未見有乙網站以外的其他引證,本案應準予專利(d)? : 不好意思字有點多 : 結論怪怪的,請教先進們,我這邏輯到底錯在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223.7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51031834.A.6C0.html ※ 編輯: ides13 (1.34.223.74), 12/25/2015 16:38:04

12/25 16:51, , 1F
在進步性判斷時 真強者在個別技術領域都無所不知 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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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16:51, , 2F
來在實施專利時會變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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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17:04, , 3F
找了一下智慧局是說-通常知識者耶 找到的[通常知識者]
12/25 17:04, 3F

12/25 17:04, , 4F
的定義都是假設全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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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18:39, , 5F
P大這叫政策導向。進步性是要求申請人進行全面的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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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18:40, , 6F
避免相近的發明。書面記載則是要求內容本身要致能公眾。
12/25 18:40, 6F

12/25 18:40, , 7F
因此,在法理上給與這個虛擬人,不同的標準。
12/25 18:40, 7F

12/25 19:01, , 8F
通常是說工作兩三年之人
12/25 19:01, 8F

12/28 23:43, , 9F
其實困擾之處在於寫的跟實際解讀有衝突 另外 就兩三年
12/28 23:43, 9F

12/28 23:43, , 10F
部份 未知能否分享一下來源呢 小的謝過
12/28 23:43, 10F

12/30 18:19, , 11F
我看過的資料是寫因為智慧局被智財法院叮的滿頭包所以
12/30 18:19, 11F

12/30 18:19, , 12F
這樣定的
12/30 18:19, 12F

12/30 21:32, , 13F
智財法院會比智慧局專業嗎 我很懷疑 哈
12/30 21:32, 13F
文章代碼(AID): #1MVFqQR0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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