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 Patent ]
討論串[問題] 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請專利範圍?
共 18 篇文章

推噓1(1推 0噓 3→)留言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zstar (zstar)時間17年前 (2008/10/21 12:27),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首先非常謝謝 p 板友,以及許多其他朋友的解答,. 思考了幾天後,觀念似有比較清楚 :). 因此進一步請教,以市面常看到的「鉛筆附橡皮擦」(橡皮擦以金屬筒固定於鉛筆). 申請專利範圍可以是「金屬筒」嗎. 1. 一金屬筒,包含兩開口:一第一開口與第二開口,. 該第一開口係連接一鉛筆,該第二開口係連接一
(還有157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forcomet (可悲之人必有可憐之處)時間17年前 (2008/10/15 12:47), 編輯資訊
0
0
1
內容預覽:
其實對於means plus function. 我覺得這是目前仍廣泛被使用 即便實體電路也會出現. 引用http://kuojy.spaces.live.com/blog/cns!B3E1FA0635D3BB07!239.entry. 一般這種寫法的特徵為:元件/手段 + 功能. means fo
(還有679個字)

推噓1(1推 0噓 3→)留言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iglauhk (成為自己曾討厭的壞人)時間17年前 (2008/10/15 10:32),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首先我得在這 對我老闆說一下對不起 上班時間在打混 XD. 也先打結論: 要是前發明沒有標明用途而後發明的結構跟前發明相同. 那只能說是前發明的工程師的稿撰得好. 有好好保護到其發明. 而對後者不公平嘛..專利制度的本質本來就是鼓勵創新. 代價是後發明者之權利 故..請早點發明點好東西出來 (...
(還有954個字)

推噓7(7推 0噓 5→)留言1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zstar (zstar)時間17年前 (2008/10/15 09:26),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1.. 「可專利」、「侵權」是兩個不同、獨立的判斷. 雖然知道這點,但在前文裡,我還是有不小心模糊之處~. 2.. 用途發明:物品之新用途,沒有可專利之餘地. 標的 可否專利. -------------------------. 物品之方法 O. 物品之用途 O. 物品之新方法 O. 物品之新用途
(還有403個字)

推噓10(10推 0噓 15→)留言2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iglauhk (成為自己曾討厭的壞人)時間17年前 (2008/10/14 19:15),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不會 但有機會能誤導審核官 不小心給準 XD. 原PO可以想想... 侵權與專利申請是獨立的..=_=a. 乙會看到A 也是因為A已經公告 也就是專利已經受到專利法保護. 乙無論申請什麼專利 乙的產品只要包涵 =A=的要件就是侵權了阿. 故我論~ 在這狀況下 給予乙專利不會影響A的權利. 模仿前案是
(還有590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