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請專利範圍?
※ 引述《piglauhk (成為自己曾討厭的壞人)》之銘言:
首先非常謝謝 p 板友,以及許多其他朋友的解答,
思考了幾天後,觀念似有比較清楚 :)
因此進一步請教,以市面常看到的「鉛筆附橡皮擦」(橡皮擦以金屬筒固定於鉛筆)
申請專利範圍可以是「金屬筒」嗎
1. 一金屬筒,包含兩開口:一第一開口與第二開口,
該第一開口係連接一鉛筆,該第二開口係連接一橡皮。
2. 如範圍 1 所述之金屬筒,其所連接之該橡皮,係用來擦拭鉛筆筆跡。
想詢問之重點是:
1. "一金屬筒" 難謂非習知技術。但一端連接鉛筆、一端連接橡皮者,
在發明之時實屬新穎。
這個申請專利範圍是否有問題?
2. 對「所連接的對象之功能」限縮,允許這種寫法嗎?
它有助於新穎性嗎?
還有一個「給狗看的手錶」的類似疑問,
等找到案號、讀過 claim 後再請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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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99.60
※ 編輯: zstar 來自: 211.74.99.60 (10/21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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