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請專利範圍?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zstar)時間16年前 (2008/10/21 12:27),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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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glauhk (成為自己曾討厭的壞人)》之銘言: 首先非常謝謝 p 板友,以及許多其他朋友的解答, 思考了幾天後,觀念似有比較清楚 :) 因此進一步請教,以市面常看到的「鉛筆附橡皮擦」(橡皮擦以金屬筒固定於鉛筆) 申請專利範圍可以是「金屬筒」嗎 1. 一金屬筒,包含兩開口:一第一開口與第二開口, 該第一開口係連接一鉛筆,該第二開口係連接一橡皮。 2. 如範圍 1 所述之金屬筒,其所連接之該橡皮,係用來擦拭鉛筆筆跡。 想詢問之重點是: 1. "一金屬筒" 難謂非習知技術。但一端連接鉛筆、一端連接橡皮者, 在發明之時實屬新穎。 這個申請專利範圍是否有問題? 2. 對「所連接的對象之功能」限縮,允許這種寫法嗎? 它有助於新穎性嗎? 還有一個「給狗看的手錶」的類似疑問, 等找到案號、讀過 claim 後再請教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99.60 ※ 編輯: zstar 來自: 211.74.99.60 (10/21 12:30)

10/21 20:16, , 1F
不是很清楚你的問題耶@@。你先說市面常見,又說實屬新穎?
10/21 20:16, 1F

10/21 23:28, , 2F
claim是為了保護說明書內容標的,標的變成金屬筒,表面上
10/21 23:28, 2F

10/21 23:29, , 3F
不落字義,但當逐一比對元件後,還不是仍要打出原形嗎?
10/21 23:29, 3F

10/21 23:31, , 4F
DA不是建立在claim,claim只是"單純"表達DA
10/21 23:31, 4F
文章代碼(AID): #18_LeyDt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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