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請專利範圍?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時間16年前 (2008/10/25 07:24),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18 (看更多)
: 請教各位, : a. 上述專利申請範圍有沒有寫得不恰當之處? 個人覺得以整個句子來講,並沒有不怡當, 一、有人說「附有」不明確,管見並不同意。 (1)要判斷「附有」是否明確,要整篇說明書一起看,不能只看專利範圍。 (2)就算沒有說明書,小弟個人也不會覺得「附有」不明確。 二、有人說寫獨立項要盡量「上位、抽象、模糊、簡化」,這是錯誤的 寫專利範圍要「抽象」,但不能「模糊」 抽象是指利用上位的觀念,用以包攝兩個以上的不相同但具有相同特徵的下位概念, 並且要在說明書中說明相同的特徵為何, 使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 如果使用了抽象用語,而該抽象用語又非一般技術用語, 且說明書並沒有將該抽象用語的「相同特徵」定義清楚 那就叫「模糊」不叫「抽象」。 三、小弟認為最大的問題是,整個專利範圍太短了,很容易被核駁。 除了這個發明人是天才,否則應該沒有可能寫只有一行的專利範圍。 : b. 某乙的發明/新型 有新穎性、進步性嗎? 新穎性或進步性的判斷要搭配檢索完的引證案一起看, 若乙的引證案只有甲,的確具有新穎性。 而進步性的判斷請依五大步驟: (1)確認申請專利範圍: 一鉛筆,該鉛筆一端附有一橡膠塊; 該橡膠塊係用來吸收墜落時的撞擊,以保護鉛筆用。 (2)確認引證案的揭露範圍: 1. 一鉛筆,其特徵在於一端附有一橡膠塊。 (3)確認引證案和申請專利範圍的差異: 該橡膠塊係用來吸收墜落時的撞擊,以保護鉛筆用。 (4)確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一般技術水準 我想智慧局會認為利用橡膠塊吸收墜落時的撞擊是一般技術水準。 而若去爭辯這一點,我想也只有自取其辱的結果。 因為從教科書就能找到利用橡膠塊吸收墜落時的撞擊的教示了。 (5)確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能否完成申請專利範圍的整體。 我想若(4)是Yes,(5)一定也是Yes。 : c. 某乙實施是否需某甲授權? 若甲的權利範圍是沒有問題,真的這麼大, 那乙的確實施是否需某甲授權。 : 這個疑問可能牽涉到: : a. 「物品的新用途」似乎沒有專利餘地。 物品的新用途是可專利的, 但要看新用途是否用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者之一般技術水準。 「一般技術水準」是用沒有辦法簡單法理來說明, 只能利用過往的申請案、舉發案、判決、判例、教科書…來拘束(或說服)智慧局或法官 像橡膠塊用來吸收撞的用途,智慧局普遍會認為是一般技術水準。 也藥品的新用途,例如威而剛,則比較不會被認為是一般技術水準。 : b. 為解決不同技術問題,卻碰巧與先前技術物品近似,怎麼處理? 因為技術思想重複性高(英雄所見略同),所以近似是很常見的, 這種情況要仔細比對有沒有侵權的問題。 理論上,一個科技公司合理的研發流程, 應該是先看完相關的專利之後,再開始研發, 若研發之後才發現有專利,那該檢討的是研發的流程。 http://www.patentcat.com/jforum/posts/list/0/20.page#21 想知道更進多專利的訊息,可以來我的網站發問, 提供完全免費的諮詢服務 http://www.patentcat.com/jforum/forums/show/7.pag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06.152 ※ 編輯: yaudeh 來自: 118.160.106.152 (10/25 07:29)
文章代碼(AID): #190bauBg (Patent)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90bauBg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