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請專利範圍?
舉例:「鉛筆一端附橡皮」的物品
某甲先發明此物品,申請專利範圍:
1. 一鉛筆,其特徵在於一端附有一橡膠塊。
2. 如 1 所述之鉛筆,該橡膠塊係用來擦拭鉛筆筆跡用。
某乙後發明了相似的物品,但是橡膠塊是用來避免摔斷筆芯用。
1. 一鉛筆,該鉛筆一端附有一橡膠塊;
該橡膠塊係用來吸收墜落時的撞擊,以保護鉛筆用。
請教各位,
a. 上述專利申請範圍有沒有寫得不恰當之處?
b. 某乙的發明/新型 有新穎性、進步性嗎?
c. 某乙實施是否需某甲授權?
這個疑問可能牽涉到:
a. 「物品的新用途」似乎沒有專利餘地。
b. 為解決不同技術問題,卻碰巧與先前技術物品近似,怎麼處理?
我有點觀念模糊... 煩請各位指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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