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請專利範圍?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zstar)時間16年前 (2008/10/29 22:39), 編輯推噓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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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star (zstar)》之銘言: : ※ 引述《piglauhk (成為自己曾討厭的壞人)》之銘言: : : 引擎. 這樣寫的話 就是把上者作進一步限縮而已..本質上不也一樣嗎 : :  話說 現在不是有一種磁性元件係可以把機油中的鐵粉吸住 : :  增加各種機械元件的壽件 其會不會跟這個有發明有衝突? : : 這跟我之前想的問題很像~ : 先假設小王的發明是有效果的(甚至是理論上合理的) : 小王對「幫助燃燒」技術有貢獻,卻不巧跟習知技術的「吸附鐵粉」衝突 : 是不是很冤枉呢? : -- : → VanDeLord:疑問:此技術為何不直接用實驗數據證明 ? 這麼想要,那就 10/29 21:32 : → VanDeLord:試看看縮限範圍。要不就用點技巧去檢索對方專利,去壓迫 10/29 21:33 : → VanDeLord:對方的可專利性而產生禁反言。...XD 10/29 21:34 : → VanDeLord:專利申請範圍與實際法律所能保的範圍其實還有很多想像空 10/29 21:35 : → VanDeLord:間的... 10/29 21:35 「省油器」的可行性或許爭議,實在是想不出比較適合的例子(表達我的疑問) 只好先假設省油器可以實驗證明、可以再現,來請教如何撰寫專利範圍。 不曉得可不可以用 disclaimer 方法,排除相近的先前技術, 以獲取更大的權利範圍。 此外,關於「物品的新用途」是否可專利,有新的想法: 在(我國專利)課堂學到的是:物品沒有新用途; 但在廖和信先生的書裡,讀到另一種答案--可以。 書中的例子是:用雷射筆逗貓的方法 <以下是我的想法> 第一,廖老師的內容比較偏重美國專利;美國是「天下無不可專利」的, 或許物品的新用途在美國是允許的。 第二,大部分的發明是組合舊技術,只要適當包裝(申請專利範圍) 仍可以符合可專利性。 「一種膠帶產生 Xray 的用途」 或許被否准 「一種產生 Xray 的方法 (利用膠帶、轉盤等)」 或許可准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138.32

10/29 22:42, , 1F
"Anything under the sun that is made by man"...
10/29 22:42, 1F

10/29 22:43, , 2F
舊技術的組合,...嗯,就是要經過inventive step的考驗
10/29 22:43, 2F

10/29 22:44, , 3F
那就要在置換容易性與置換可能性中找出路吧~
10/29 22:44, 3F

10/30 09:20, , 4F
可以請廖老師示範一下 如何把手術方法PATENT 起來 XD
10/30 09:20, 4F
不要誤會....:P 「天下無不可專利...」是我自己的解讀 ※ 編輯: zstar 來自: 59.104.137.35 (10/30 18:52) ※ 編輯: zstar 來自: 59.104.137.35 (10/30 18:53)

10/31 09:28, , 5F
所謂物品新用途,都是方法專利,而非以Preamble限定裝置項
10/31 09:28, 5F

10/31 09:28, , 6F
用途
10/31 09:28, 6F

10/31 22:43, , 7F
這幾天CAFC的Bilski案已使1F提到名言重新被檢驗
10/31 22:43, 7F

11/01 12:18, , 8F
我認為" is made by"所推指的是物,與能產生物之方法
11/01 12:18, 8F

11/01 12:32, , 9F
檢驗的結果要看Supreme Court才能算塵埃落定,再經過兩三
11/01 12:32, 9F

11/01 12:32, , 10F
年的市場實務變化才能算有結果~
11/01 12:32, 10F
文章代碼(AID): #1927MTRK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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