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請專利範圍?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zstar)時間16年前 (2008/10/25 09:48), 編輯推噓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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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Y朋友, 謝謝您很詳細的釋疑 還有 P朋友, V朋友也都有幫到我。 我再多說明一下,如果有觀念錯誤之處,歡迎指正 1. 「模糊」是不好的,也不合專利法規。我欠缺考慮到這層面。 不過因我的觀念是:「多項式申請,專利範圍不凹白不凹」 很自然會把獨立項故意寫大,留下模糊解釋空間亦無妨, 附屬項裡才寫明確。 2. 也因為「多項申請」,一份申請有多個獨立項的基本 quota, 因此如果發明「鉛筆 - 金屬筒 - 橡膠」的物品 寫申請專利範圍時,也可同時申請不同角度: (1) 一種鉛筆,其特徵在於包含金屬筒、橡膠.... (7) 一種金屬筒,其特徵在... (15) 一種書寫工具,... 3. 「物的新用途」可否專利? 課堂上的說法:物,分物品、物質。物質包括化合物、微生物。 只有物質可有「新用途專利」, 物品的用途,在物品被發明之時就存在了,難有「新」的餘地。 4. 「可否以功能描述申請專利範圍?」 前幾篇,V 板友從美國專利的角度解答過。 進一步瞭解。claim 應說 what it is. 而非 what it does. 除了 means plus function 寫法外,functional claim 會被 112 核駁; 甚至還沒到新穎性、進步性層級。 以上 ※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之銘言: : : 請教各位, : : a. 上述專利申請範圍有沒有寫得不恰當之處? : 個人覺得以整個句子來講,並沒有不怡當, : 一、有人說「附有」不明確,管見並不同意。 : (1)要判斷「附有」是否明確,要整篇說明書一起看,不能只看專利範圍。 : (2)就算沒有說明書,小弟個人也不會覺得「附有」不明確。 : 二、有人說寫獨立項要盡量「上位、抽象、模糊、簡化」,這是錯誤的 : 寫專利範圍要「抽象」,但不能「模糊」 : 抽象是指利用上位的觀念,用以包攝兩個以上的不相同但具有相同特徵的下位概念, : 並且要在說明書中說明相同的特徵為何, : 使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 : 如果使用了抽象用語,而該抽象用語又非一般技術用語, : 且說明書並沒有將該抽象用語的「相同特徵」定義清楚 : 那就叫「模糊」不叫「抽象」。 : 三、小弟認為最大的問題是,整個專利範圍太短了,很容易被核駁。 : 除了這個發明人是天才,否則應該沒有可能寫只有一行的專利範圍。 : : b. 某乙的發明/新型 有新穎性、進步性嗎? : 新穎性或進步性的判斷要搭配檢索完的引證案一起看, : 若乙的引證案只有甲,的確具有新穎性。 : 而進步性的判斷請依五大步驟: : (1)確認申請專利範圍: : 一鉛筆,該鉛筆一端附有一橡膠塊; : 該橡膠塊係用來吸收墜落時的撞擊,以保護鉛筆用。 : (2)確認引證案的揭露範圍: : 1. 一鉛筆,其特徵在於一端附有一橡膠塊。 : (3)確認引證案和申請專利範圍的差異: : 該橡膠塊係用來吸收墜落時的撞擊,以保護鉛筆用。 : (4)確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一般技術水準 : 我想智慧局會認為利用橡膠塊吸收墜落時的撞擊是一般技術水準。 : 而若去爭辯這一點,我想也只有自取其辱的結果。 : 因為從教科書就能找到利用橡膠塊吸收墜落時的撞擊的教示了。 : (5)確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能否完成申請專利範圍的整體。 : 我想若(4)是Yes,(5)一定也是Yes。 : : c. 某乙實施是否需某甲授權? : 若甲的權利範圍是沒有問題,真的這麼大, : 那乙的確實施是否需某甲授權。 : : 這個疑問可能牽涉到: : : a. 「物品的新用途」似乎沒有專利餘地。 : 物品的新用途是可專利的, : 但要看新用途是否用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者之一般技術水準。 : 「一般技術水準」是用沒有辦法簡單法理來說明, : 只能利用過往的申請案、舉發案、判決、判例、教科書…來拘束(或說服)智慧局或法官 : 像橡膠塊用來吸收撞的用途,智慧局普遍會認為是一般技術水準。 : 也藥品的新用途,例如威而剛,則比較不會被認為是一般技術水準。 : : b. 為解決不同技術問題,卻碰巧與先前技術物品近似,怎麼處理? : 因為技術思想重複性高(英雄所見略同),所以近似是很常見的, : 這種情況要仔細比對有沒有侵權的問題。 : 理論上,一個科技公司合理的研發流程, : 應該是先看完相關的專利之後,再開始研發, : 若研發之後才發現有專利,那該檢討的是研發的流程。 : http://www.patentcat.com/jforum/posts/list/0/20.page#21 : 想知道更進多專利的訊息,可以來我的網站發問, : 提供完全免費的諮詢服務 : http://www.patentcat.com/jforum/forums/show/7.pag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6.218

10/26 20:02, , 1F
claim的preamble的一致性就會出問題,申請專利權項的保護
10/26 20:02, 1F

10/26 20:04, , 2F
標的不明確~可專利性若ok,不是改寫claim,就是"分割"案
10/26 20:04, 2F

10/26 23:22, , 3F
避免產生有1F的問題的話 直接寫到claim裡面不是很清楚嗎?
10/26 23:22, 3F

10/26 23:44, , 4F
若我沒意會錯誤,原文 2. 之(1)/(7)/(15) 應是claim項數
10/26 23:44, 4F

10/27 09:57, , 5F
這樣寫 標的物不一致 會不會有發明單一性的問題
10/27 09:57, 5F

10/27 09:57, , 6F
PS: 用英文專業程度一整個UP~特別是有個別字看不懂的時候
10/27 09:57, 6F

10/27 09:58, , 7F
XD ~
10/27 09:58, 7F
文章代碼(AID): #190dhydC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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