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請專利範圍?
dear Y朋友, 謝謝您很詳細的釋疑
還有 P朋友, V朋友也都有幫到我。
我再多說明一下,如果有觀念錯誤之處,歡迎指正
1. 「模糊」是不好的,也不合專利法規。我欠缺考慮到這層面。
不過因我的觀念是:「多項式申請,專利範圍不凹白不凹」
很自然會把獨立項故意寫大,留下模糊解釋空間亦無妨,
附屬項裡才寫明確。
2. 也因為「多項申請」,一份申請有多個獨立項的基本 quota,
因此如果發明「鉛筆 - 金屬筒 - 橡膠」的物品
寫申請專利範圍時,也可同時申請不同角度:
(1) 一種鉛筆,其特徵在於包含金屬筒、橡膠....
(7) 一種金屬筒,其特徵在...
(15) 一種書寫工具,...
3. 「物的新用途」可否專利?
課堂上的說法:物,分物品、物質。物質包括化合物、微生物。
只有物質可有「新用途專利」,
物品的用途,在物品被發明之時就存在了,難有「新」的餘地。
4. 「可否以功能描述申請專利範圍?」
前幾篇,V 板友從美國專利的角度解答過。
進一步瞭解。claim 應說 what it is. 而非 what it does.
除了 means plus function 寫法外,functional claim 會被 112 核駁;
甚至還沒到新穎性、進步性層級。
以上
※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之銘言:
: : 請教各位,
: : a. 上述專利申請範圍有沒有寫得不恰當之處?
: 個人覺得以整個句子來講,並沒有不怡當,
: 一、有人說「附有」不明確,管見並不同意。
: (1)要判斷「附有」是否明確,要整篇說明書一起看,不能只看專利範圍。
: (2)就算沒有說明書,小弟個人也不會覺得「附有」不明確。
: 二、有人說寫獨立項要盡量「上位、抽象、模糊、簡化」,這是錯誤的
: 寫專利範圍要「抽象」,但不能「模糊」
: 抽象是指利用上位的觀念,用以包攝兩個以上的不相同但具有相同特徵的下位概念,
: 並且要在說明書中說明相同的特徵為何,
: 使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
: 如果使用了抽象用語,而該抽象用語又非一般技術用語,
: 且說明書並沒有將該抽象用語的「相同特徵」定義清楚
: 那就叫「模糊」不叫「抽象」。
: 三、小弟認為最大的問題是,整個專利範圍太短了,很容易被核駁。
: 除了這個發明人是天才,否則應該沒有可能寫只有一行的專利範圍。
: : b. 某乙的發明/新型 有新穎性、進步性嗎?
: 新穎性或進步性的判斷要搭配檢索完的引證案一起看,
: 若乙的引證案只有甲,的確具有新穎性。
: 而進步性的判斷請依五大步驟:
: (1)確認申請專利範圍:
: 一鉛筆,該鉛筆一端附有一橡膠塊;
: 該橡膠塊係用來吸收墜落時的撞擊,以保護鉛筆用。
: (2)確認引證案的揭露範圍:
: 1. 一鉛筆,其特徵在於一端附有一橡膠塊。
: (3)確認引證案和申請專利範圍的差異:
: 該橡膠塊係用來吸收墜落時的撞擊,以保護鉛筆用。
: (4)確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一般技術水準
: 我想智慧局會認為利用橡膠塊吸收墜落時的撞擊是一般技術水準。
: 而若去爭辯這一點,我想也只有自取其辱的結果。
: 因為從教科書就能找到利用橡膠塊吸收墜落時的撞擊的教示了。
: (5)確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能否完成申請專利範圍的整體。
: 我想若(4)是Yes,(5)一定也是Yes。
: : c. 某乙實施是否需某甲授權?
: 若甲的權利範圍是沒有問題,真的這麼大,
: 那乙的確實施是否需某甲授權。
: : 這個疑問可能牽涉到:
: : a. 「物品的新用途」似乎沒有專利餘地。
: 物品的新用途是可專利的,
: 但要看新用途是否用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者之一般技術水準。
: 「一般技術水準」是用沒有辦法簡單法理來說明,
: 只能利用過往的申請案、舉發案、判決、判例、教科書…來拘束(或說服)智慧局或法官
: 像橡膠塊用來吸收撞的用途,智慧局普遍會認為是一般技術水準。
: 也藥品的新用途,例如威而剛,則比較不會被認為是一般技術水準。
: : b. 為解決不同技術問題,卻碰巧與先前技術物品近似,怎麼處理?
: 因為技術思想重複性高(英雄所見略同),所以近似是很常見的,
: 這種情況要仔細比對有沒有侵權的問題。
: 理論上,一個科技公司合理的研發流程,
: 應該是先看完相關的專利之後,再開始研發,
: 若研發之後才發現有專利,那該檢討的是研發的流程。
: http://www.patentcat.com/jforum/posts/list/0/20.page#21
: 想知道更進多專利的訊息,可以來我的網站發問,
: 提供完全免費的諮詢服務
: http://www.patentcat.com/jforum/forums/show/7.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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