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請專利範圍?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科技與法律)時間16年前 (2008/10/21 12:4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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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star (zstar)》之銘言: : ※ 引述《piglauhk (成為自己曾討厭的壞人)》之銘言: : 首先非常謝謝 p 板友,以及許多其他朋友的解答, : 思考了幾天後,觀念似有比較清楚 :) : 因此進一步請教,以市面常看到的「鉛筆附橡皮擦」(橡皮擦以金屬筒固定於鉛筆) : 申請專利範圍可以是「金屬筒」嗎 : 1. 一金屬筒,包含兩開口:一第一開口與第二開口, : 該第一開口係連接一鉛筆,該第二開口係連接一橡皮。 開口連接的物品 並無法界定所述的金屬桶之特徵 以美國OA來說的話 會接到上述的核駁 審查委員僅會就結構來審查 因為結構一樣 自然會產生上述的功用 可以參照一些美國製程與結構的OA : 2. 如範圍 1 所述之金屬筒,其所連接之該橡皮,係用來擦拭鉛筆筆跡。 理由同上 所述的橡皮無法用以界定金屬桶的技術特徵 : 想詢問之重點是: : 1. "一金屬筒" 難謂非習知技術。但一端連接鉛筆、一端連接橡皮者, : 在發明之時實屬新穎。 : 這個申請專利範圍是否有問題? 有問題 會被駁回 : 2. 對「所連接的對象之功能」限縮,允許這種寫法嗎? : 它有助於新穎性嗎? 結構案也許沒有用 但是電路案卻可以說明是限制其應用 試著把relative invention field限制下來 若有引證案是analogous field的話 也許有助於進步性的答辯 : 還有一個「給狗看的手錶」的類似疑問, : 等找到案號、讀過 claim 後再請教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175.115 ※ 編輯: vuyan 來自: 59.120.175.115 (10/21 12:46)
文章代碼(AID): #18_Lw5Kr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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