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請專利範圍?
※ 引述《zstar (zstar)》之銘言:
: ※ 引述《piglauhk (成為自己曾討厭的壞人)》之銘言:
: 首先非常謝謝 p 板友,以及許多其他朋友的解答,
: 思考了幾天後,觀念似有比較清楚 :)
: 因此進一步請教,以市面常看到的「鉛筆附橡皮擦」(橡皮擦以金屬筒固定於鉛筆)
: 申請專利範圍可以是「金屬筒」嗎
: 1. 一金屬筒,包含兩開口:一第一開口與第二開口,
: 該第一開口係連接一鉛筆,該第二開口係連接一橡皮。
開口連接的物品 並無法界定所述的金屬桶之特徵
以美國OA來說的話 會接到上述的核駁
審查委員僅會就結構來審查 因為結構一樣
自然會產生上述的功用 可以參照一些美國製程與結構的OA
: 2. 如範圍 1 所述之金屬筒,其所連接之該橡皮,係用來擦拭鉛筆筆跡。
理由同上 所述的橡皮無法用以界定金屬桶的技術特徵
: 想詢問之重點是:
: 1. "一金屬筒" 難謂非習知技術。但一端連接鉛筆、一端連接橡皮者,
: 在發明之時實屬新穎。
: 這個申請專利範圍是否有問題?
有問題 會被駁回
: 2. 對「所連接的對象之功能」限縮,允許這種寫法嗎?
: 它有助於新穎性嗎?
結構案也許沒有用
但是電路案卻可以說明是限制其應用
試著把relative invention field限制下來
若有引證案是analogous field的話 也許有助於進步性的答辯
: 還有一個「給狗看的手錶」的類似疑問,
: 等找到案號、讀過 claim 後再請教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175.115
※ 編輯: vuyan 來自: 59.120.175.115 (10/21 12:46)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9 之 18 篇):
Patent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