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請專利範圍?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可悲之人必有可憐之處)時間17年前 (2008/10/15 12:4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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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adrian0215:個人覺得 除非是軟體或流程之類無法具體描述的才用 10/14 22:16 : → adrian0215:means-plus-function不然實體物最好還是用結構來描述.. 10/14 22:17 其實對於means plus function 我覺得這是目前仍廣泛被使用 即便實體電路也會出現 引用http://kuojy.spaces.live.com/blog/cns!B3E1FA0635D3BB07!239.entry 一般這種寫法的特徵為:元件/手段 + 功能 means for V+ing. N for V+ing. (without reciting structure) 通常在這樣的寫法中,會以為元件是被後面的功能所限制的,然而在這個判決中可以發現 法官的看法是元件本身的敘述也會去限制範圍,即便具有相同功能的兩元件,但只要文義 件命名的人需要特別注意了。 以目前大多提案都是以function block方式提供 加上PE想保護更大更廣的範圍 這樣的寫法是很難短時間消失 目前想盡量保護廣的方式中的一種就是在實施例中多加可能的實施例說明 用以支持上位的claim 另外也發現另一派的寫法 就是不想落入means plus function 因此claim中只會出現結構 將功能性語句刪除 不過大多數我還是覺得有問題 畢竟有時是將先前技術中的某個element的運作方式改變了 但是因為不願意加上功能性描述該element的運作 個人覺得反到是浪費第一次的答辯 另外 美國審查委員在1st OA之後還蠻常會引用判例 (接到極少的案子是在第一次就引用KSR) 引用判例多半是用來支持103 rejection 或是說明 "argument的內容未出現在claim中" 還有各式各樣 蠻多元的 不過 印象美國最高法院(要查一下) 有一個case是j uspto 內容就是 每一個判例都有特定的條件 uspto不能隨便引用判例來當成審查的依據 這是蠻有趣的地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10.237
文章代碼(AID): #18zNNwd-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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