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請專利範圍?
首先我得在這 對我老闆說一下對不起 上班時間在打混 XD
也先打結論: 要是前發明沒有標明用途而後發明的結構跟前發明相同
那只能說是前發明的工程師的稿撰得好
有好好保護到其發明
而對後者不公平嘛..專利制度的本質本來就是鼓勵創新
代價是後發明者之權利 故..請早點發明點好東西出來 (...什麼跟什麼嘛)
: 2.
: 用途發明:物品之新用途,沒有可專利之餘地
: 標的 可否專利
: -------------------------
: 物品之方法 O
: 物品之用途 O
: 物品之新方法 O
: 物品之新用途 X
: 當拖鞋已是先前技術,就不接受「脫鞋打蟑螂之用途」的專利申請
山不轉 路轉~ 這時候用 "一昆蟲拍打器" 來請 。。。。( ̄▽ ̄#)﹏
: 3.
: 寫申請專利範圍(特別是獨立項),都會盡量上位、抽象、模糊、簡化
: 因此可能多獲取專利範圍。
: 有點像是 p 板友所說的「逆均等」:受限於文字而多獲准的範圍。
: 逆均等是在判斷「侵權」,且已經落入「字義侵權」後所主張
: 不知道在專利准駁、答辯過程能否用上?
專利三性 ←→ 侵權要件 ~ 其中為完全獨立使用
准駁是針對專利三性作爭辯,而在任何和專利局有參一腳的文書中
我還真想不到有什麼文件需要引用到 "侵權要件"
申 請 →專利三性 (發明人 PK 智財局)
答 辯 →專利三性 (發明人 PK 智財局)
舉 發 →專利三性 (發明人 PK 智財局) (迷:那禁反言呢?)
而能不能利用來作專利駁准嘛..
作為一個發明人,沒事幹麼把"逆均等"拿出來限縮自己權利項 =_=a
而且..要完全一樣又本質技術不一樣 難度極高..
實務上很少案子會用 "逆均等"來打 (又成功的)
ps: 市面上有一些專接侵權鑑定的事務所
幾乎都直接跳過"逆均等"一項
: 4
: 我所說的「某乙的困境」,有點像是:
: 某乙發明床,卻因為先前技術有桌子,而無法專利。
: 魚叉,... 餐叉
: 麥克風,... 喇叭
: 如不用「用途」限縮申請專利範圍,就難界定出他的發明;
: 允許用「用途」限縮,又似乎間接違背了「物品之新用途」原則。
: 例子舉得不好之處,請見諒:P
: 實務上或許真的存在某乙更冤枉的例子~
這個.. 在審核官都是坐在石頭和地上審案子 案子是用石板刻
侵權賠償是用貝殼算的年代
有一個傢伙覺得要扒在地上看石板很不舒服
就想出了一個名叫 "桌子" 的發明
內容如下:
1. 一結構,其有一用於承受結構上方向下施加外力之表面材,
而其表面材之下方設有至少一根用於支持表面材之支撐物。
2. 依權利項一,其支撐物係置放於表面材之週邊處以平均支撐。
.....
要是他這樣寫,我們可以說 "桌子" 包含了 "床" (eg: 金屬 包含了 銅)
有什麼事情是只有"床" 可以做的 但桌子不行?
你說說看~ 他只是沒寫出來而已 其功能從來沒改變過 哪來的"新"功能(很玄)
最重要的是...
專利有這樣規定 案量是收歛的
沒有這樣的規定 案量會無限發散..案子永遠審不完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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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如果能盡量找出技術特徵,事情比較單純
: 例如魚叉有「倒勾」,餐叉沒有...,
: 但這似乎是妥協之計。
: :P
其二者有本質上的相異阿... 魚叉,餐叉
新穎性在於其大小之相異 媽的你說有1米長的餐叉我也認了
(前題是前案的範圍只限於 "餐叉" 而不是"叉狀結構")
進步性在於N年來都沒有人用餐叉來叉魚 (只要不是公告隔天就申請....)
故可判斷其為非顯而易見的.
以上 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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