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請專利範圍?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成為自己曾討厭的壞人)時間17年前 (2008/10/15 10:32),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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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得在這 對我老闆說一下對不起 上班時間在打混 XD 也先打結論: 要是前發明沒有標明用途而後發明的結構跟前發明相同 那只能說是前發明的工程師的稿撰得好 有好好保護到其發明 而對後者不公平嘛..專利制度的本質本來就是鼓勵創新 代價是後發明者之權利 故..請早點發明點好東西出來 (...什麼跟什麼嘛) : 2. : 用途發明:物品之新用途,沒有可專利之餘地 : 標的 可否專利 : ------------------------- : 物品之方法 O : 物品之用途 O : 物品之新方法 O : 物品之新用途 X : 當拖鞋已是先前技術,就不接受「脫鞋打蟑螂之用途」的專利申請 山不轉 路轉~ 這時候用 "一昆蟲拍打器" 來請 。。。。( ̄▽ ̄#)﹏ : 3. : 寫申請專利範圍(特別是獨立項),都會盡量上位、抽象、模糊、簡化 : 因此可能多獲取專利範圍。 : 有點像是 p 板友所說的「逆均等」:受限於文字而多獲准的範圍。 : 逆均等是在判斷「侵權」,且已經落入「字義侵權」後所主張 : 不知道在專利准駁、答辯過程能否用上? 專利三性 ←→ 侵權要件 ~ 其中為完全獨立使用 准駁是針對專利三性作爭辯,而在任何和專利局有參一腳的文書中 我還真想不到有什麼文件需要引用到 "侵權要件" 申 請 →專利三性 (發明人 PK 智財局) 答 辯 →專利三性 (發明人 PK 智財局) 舉 發 →專利三性 (發明人 PK 智財局) (迷:那禁反言呢?) 而能不能利用來作專利駁准嘛.. 作為一個發明人,沒事幹麼把"逆均等"拿出來限縮自己權利項 =_=a 而且..要完全一樣又本質技術不一樣 難度極高.. 實務上很少案子會用 "逆均等"來打 (又成功的) ps: 市面上有一些專接侵權鑑定的事務所 幾乎都直接跳過"逆均等"一項 : 4 : 我所說的「某乙的困境」,有點像是: : 某乙發明床,卻因為先前技術有桌子,而無法專利。 : 魚叉,... 餐叉 : 麥克風,... 喇叭 : 如不用「用途」限縮申請專利範圍,就難界定出他的發明; : 允許用「用途」限縮,又似乎間接違背了「物品之新用途」原則。 : 例子舉得不好之處,請見諒:P : 實務上或許真的存在某乙更冤枉的例子~ 這個.. 在審核官都是坐在石頭和地上審案子 案子是用石板刻 侵權賠償是用貝殼算的年代 有一個傢伙覺得要扒在地上看石板很不舒服 就想出了一個名叫 "桌子" 的發明 內容如下: 1. 一結構,其有一用於承受結構上方向下施加外力之表面材, 而其表面材之下方設有至少一根用於支持表面材之支撐物。 2. 依權利項一,其支撐物係置放於表面材之週邊處以平均支撐。 ..... 要是他這樣寫,我們可以說 "桌子" 包含了 "床" (eg: 金屬 包含了 銅) 有什麼事情是只有"床" 可以做的 但桌子不行? 你說說看~ 他只是沒寫出來而已 其功能從來沒改變過 哪來的"新"功能(很玄) 最重要的是... 專利有這樣規定 案量是收歛的 沒有這樣的規定 案量會無限發散..案子永遠審不完 XD ============================================================== : 5. : 如果能盡量找出技術特徵,事情比較單純 : 例如魚叉有「倒勾」,餐叉沒有..., : 但這似乎是妥協之計。 : :P 其二者有本質上的相異阿... 魚叉,餐叉 新穎性在於其大小之相異 媽的你說有1米長的餐叉我也認了 (前題是前案的範圍只限於 "餐叉" 而不是"叉狀結構") 進步性在於N年來都沒有人用餐叉來叉魚 (只要不是公告隔天就申請....) 故可判斷其為非顯而易見的. 以上 請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211.225.136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218.211.225.136 (10/15 10:38)

10/15 12:30, , 1F
禁反言應該是有可能出現在審查之後的任何一個階段
10/15 12:30, 1F

10/15 22:11, , 2F
先前技術阻卻->內部證據->禁反言
10/15 22:11, 2F

10/15 22:12, , 3F
侵害鑑定:全->均->先技阻卻->外證,內證(禁反言)
10/15 22:12, 3F

10/15 22:13, , 4F
內證:"history" of application of the patent
10/15 22:13, 4F
文章代碼(AID): #18zLPDvf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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