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有沒有拉人到桃園縣設籍??消失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時間16年前 (2010/04/25 08:39), 編輯推噓2(2017)
留言19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3 (看更多)
※ 引述《bpdloveu (秋天的夢 醒在斑駁歲月)》之銘言: 戶籍法第76條 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 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 下罰鍰。 ------------- 檢察官有CASE可以衝業績了! 桃園市政府的員工全部抓起來吧。。。。 : 最近桃園縣在拼升格直轄市 : 所以強迫公務員要每個人拉兩個人到桃園縣設籍 : 現在已經用考績來威脅編制內的正式人員 : 至於臨時人員則是以明年解雇來威嚇 : 而且規定我們五月初一定要每個人拉到兩個人頭 新生兒也可以 : 但是我們家世代都是桃園人 : 所以只好到處拜託 : 本人到目前為止都沒有找到.....業績 : 0個 : 所以強力徵求要到桃園縣設籍的人 : 每個人頭酬勞1500元 意者請回信洽詢本人..... : 意誠可議價....急~~~~~ : 這個應該算是情報 也算是幫幫一個快要沒工作的人一個大忙 : 拜託 拜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04/24 19:13,
我到好奇煎茶院會不會有動作呢???
04/24 19:13

04/24 19:57,
顏色對了,就不會錯了
04/24 19:57

04/24 20:46,
檢查官:是刑事案件嗎?不是喔,拜拜!
04/24 20:46

04/24 20:47,
04/24 20:47
法院組織法 第 60 條   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 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 編輯: bpdloveu 來自: 114.42.114.29 (04/24 21:00)

04/24 22:02,
看起來 原po贏了
04/24 22:02

04/24 22:06,
問題是桃園地檢署敢辦這個案子嗎??
04/24 22:06

04/24 22:08,
搞不好地檢署檢察官也要一個人拉2個 XD
04/24 22:08

04/24 22:12,
法院組織法看出什麼了? 罰鍰不是刑事啊?
04/24 22:12

04/24 22:42,
刑事案件只是職權之一不是全部
04/24 22:42

04/25 00:22,
一方面要配合政策一方面得增加國庫收入…
04/25 00:22

04/25 00:25,
古立克的意思? 一手拉人 一手繳罰鍰嗎?
04/25 00:25

04/25 01:29,
是縣政府...
04/25 01:29

04/25 08:09,
來點會的好不好,戶籍法是行政法,罰鍰
04/25 08:09

04/25 08:10,
處分是行政處分,不是檢察官和法院處理
04/25 08:10

04/25 08:10,
的,裁處罰鍰有公訴這回事嗎?虛報遷徙
04/25 08:10

04/25 08:11,
是行政不法不是刑事不法.
04/25 08:11

04/25 08:11,
很多公務員都是拿錢買設籍避免吃大餅~~
04/25 08:11
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5487號判決 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聲 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 而其登載之內容又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 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 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自無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罪責之可能。 戶籍法第二十五條、五十四條、五十六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 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故意為不實之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處 罰之;次依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四、五項、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 項第九款、第二項、第十五條之規定,戶籍遷徙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 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遷徙事實之文件, 由戶政機關查驗核實後為之。足徵戶籍法所謂之遷出及遷入登記,並非僅 指戶籍上之異動而已,實應包括居住處所遷移之事實行為在內,故如僅將 戶籍遷出或遷入,而實際居所未隨之遷移,本質上即屬不實,行政機關除 可依上開規定科以行政罰鍰外,並得以其實際上無遷移之事實,而逕行撤 銷其遷入登記。綜合上開規定意旨觀之,戶籍 (遷徙) 之登記,該管公務 員對於申請人有無遷徙之事實顯有查核之義務,申請人縱為不實之戶籍遷 入,應無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適用。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6856號判決 要旨: 認事、用法,應本於社會倫理通念並探求立法之真意,以契合一般健全人 之法律感情,不得拘泥於形式上之文字,為機械式之解釋,而悖離社會正 常觀念。父母、配偶、子女為組成家庭之成員,且為人倫之起源、社會之 基礎,其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於一家庭,乃倫常之正軌。倘因求 學、就業等因素,致實際之居住地與戶籍地未能合一者,亦為社會通念所 接受,自非法律所非難之對象。從而因求學、就業等因素而離鄉背井者, 無論「籍隨人遷」或「人籍分離」,悉遵當事人之選擇,無以公權力介入 之必要。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妨害投票正確罪,旨在防範以詐術或虛偽 遷徙戶籍等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故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 日增訂第二項時(原第二項未遂犯,移列第三項),其立法理由已說明: 因就業、就學、服兵役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或為子女學區、農保、都會 區福利給付優渥、保席次或其他因素而遷籍於未實際居住地者,有數百萬 人。「然此與意圖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進而遷徙戶籍之情形不同,並非 所有籍在人不在參與投票均須以刑罰相繩,是以第二項以意圖使特定候選 人當選虛偽遷徙戶籍投票者,為處罰之對象」。亦即,因求學、就業等因 素,致「籍在人不在」者,與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而「虛偽遷徙戶籍」 者,不能同視。再者,法律為顧及配偶、親子間之特殊親情,本於謙抑原 則在特定事項猶為適度之限縮,例如實體法上關於特定犯罪,須告訴乃論 、得(或應)減輕或免除其刑;在訴訟法上得拒絕證言、對於直系尊親屬 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等,以兼顧倫理。本此原則,因求學、就業等因素 ,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者,原本即欠缺違法性,縱曾將戶籍遷出,但為支 持其配偶、父母競選,復將戶籍遷回原生家庭者,亦僅恢復到遷出前(即 前述籍在人不在)之狀態而已,於情、於理、於法應為社會通念所容許, 且非法律責難之對象。此種情形,要與非家庭成員,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 選而「虛偽遷徙戶籍」者,迥然有別。 黑白書修訂5版下冊第45頁 此外,依戶籍法與其施行細則的規定可知,戶籍法的遷出及遷入登記,並非僅 指戶籍上的異動而已,實應包括居住處所遷移的事實行為在內,故若僅將戶籍遷出 或遷入,而實際居住處所並未隨之遷移,本質上即屬實,戶政事務所除可依戶籍法 的規定科以罰鍰外,並得以其實際上無遷徙的事實,而逕行撤銷其遷入登記。因此, 例如行為人明知沒有遷入居住的事實,為了要取得選舉權用以支持特定候選人,於 投票日之前,向戶政事務所辦妥遷入登記的情形,因該管公務員顯有查核的義務, 故應無本罪的適用,只能依戶籍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其故意為不實的申請行為, 可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 黑白書講的第54條是九十七年五月九日修正前的條號,修正後的條號就是第76條。 另外戶籍法第81條規定: 本法有關罰鍰之處分,由戶政事務所為之。 檢察官跟刑事庭法官:我要抓的罪犯很多了,不要再胡鬧好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69.114

04/25 08:55, , 1F
哇~~ 你真的很用功耶 推一個!!
04/25 08:55, 1F

04/25 08:57, , 2F
那這個政策不就明顯違法了????
04/25 08:57, 2F

04/25 09:03, , 3F
修正一下,是黑白書5版下冊第"450"頁.
04/25 09:03, 3F

04/25 09:58, , 4F
考績法過後,法的位階理論得修改了
04/25 09:58, 4F

04/25 09:58, , 5F
行政命令與法律牴觸,法律無效
04/25 09:58, 5F

04/25 10:47, , 6F
戶政會說:抓到又不像抓逃漏稅有獎金
04/25 10:47, 6F

04/25 10:48, , 7F
還是辦辦改名登記就好了
04/25 10:48, 7F

04/25 11:18, , 8F
戶政本來就是縣府下屬單位吧,他們自己也背業績
04/25 11:18, 8F

04/25 11:19, , 9F
話說戶政人員會不會有主動幫忙改戶口的?
04/25 11:19, 9F

04/25 11:20, , 10F
通常是不會抓啦,不然抓跨區就讀就很多
04/25 11:20, 10F

04/25 11:21, , 11F
了,而且還會被民眾抱怨刁難,所以都會
04/25 11:21, 11F

04/25 11:21, , 12F
睜隻眼閉隻眼,然後選舉要到了再"提醒"
04/25 11:21, 12F

04/25 11:22, , 13F
同仁加強查實.政府說一套作一套也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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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1:23, , 14F
稀奇了!尤其現在改革公務員的風氣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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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1:23, , 15F
下,哪個戶政人員敢援引條文處罰虛報?
04/25 11:23, 15F

04/25 11:25, , 16F
我倒是忘了年中有里長代表選舉,有興趣
04/25 11:25, 16F

04/25 11:26, , 17F
的可以去檢舉妨害投票喔,如果有構成要
04/25 11:26, 17F

04/25 11:26, , 18F
件該當的情形下,是可以檢舉的.
04/25 11:26, 18F

04/28 13:46, , 19F
那要怎樣才能合法呢?
04/28 13:46, 19F
unbomb:轉錄至看板 Taoyuan 06/07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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