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請教人事高手資遣費應該如何計算?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找我下棋)時間15年前 (2010/10/31 10:37),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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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utysony (愛靜)》之銘言: : 因為個人健康因素 準備含淚辦理資遣>"< : 我是97年度地方特考四等考試錄取 : 98年3月27日於機關報到 準備於99年11月初辦理資遣 : 目前是委任三職等 曾經繳過當兵年資11個月的退撫基金 : 實際公務人員年資這樣算起來大概2年8個月 : 請教各位大大我這樣資遣費大概可以領多少呢? 很少, 16萬多而已 不過不知道你以後還想不想考回來, 因為你現在領了資遣費, 將來回來年資就不併計了 有虧了一點點 因為假設你現在不領,直接職辭, 將來回來,做到退休, 雖然一年也都是乘以1.5, 但比較基準不同, 退休是以委五(假設只升到委五)年功下去算的, 比你現在用三本二下去算,至少多了2~3萬吧,假設就2萬好了 2 * 1.5 * 3 = 9萬 (快十萬) 如果是因考上高考回來,七功頂下去算,那自然更多了 不過當然如果你現在如果只有25歲, 休息個兩年, 28~29歲考回來, 自然沒有這個問題, 資遣費安心領(資遣費不領, 反而虧了), 因為年資一定會破表(35年),影響的只是本來60歲可以退, 延到65歲退而已 ====================================================================== 最後,我看退休法第七條(資遣)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資遣:    (略) 三、未符前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致不 堪勝任職務者。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除因機關 裁撤或有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公務人員具有第一項第三款身心衰弱致不堪勝任工作情形,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醫療證明者,應由服務機關比照前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予以資遣。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資遣,應由該機關首長考核後送請主管機關核定,並由 該機關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函轉銓敘部審定其年資及給與。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資 遣者,於機關首長考核之前應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考績委員會初核前應給予當事人 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 他這個寫法, 好像是機關認定某人不適任,可提出資遣, 但要給當事人申變的機會 跟你的情形剛好相反, 這個種主動權在機關,不是在你手上, 也就是說, 是機關認定你不適任, 而不是你自認不適任 跟倒閣解散國會一樣, 立法院先倒閣了, 總統才有權被動解散國會, 總統不能主動解散國會的 換句話說, 如果你們主管真的看你很不爽, 要玩你(連留停都不給, 看來真的對你很不爽),然後人事考銓也熟, 而你又年輕(算準你將來回來,年資一定破表) 故意不資遣你(發文去醫院問, 做收發,總機行不行之類的-----收發總機,除了癌 症末期等要長期住院的, 不然還真的看不出,哪種人不能做的, 聽說,殘特視障進 來的,幾乎都去總機,電話服務中心了), 而要你自行離職, 讓你拿不到這 16萬 :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184.117.109 ※ 編輯: hrma 來自: 111.184.117.109 (10/31 11:20)

10/31 21:58, , 1F
謝謝你詳細的解說~
10/31 21:58, 1F
文章代碼(AID): #1CpDQ51s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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