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公務員能否當民間社團的理事長?已刪文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Clausewitz26 (宦海浮沉終是夢)時間15年前 (2011/06/16 12:5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 1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ghost99 (ghost99)》之銘言:
: 請教各位先進大大,
: 公務員是否能當民間有登記的社團理事長呢?
: 是屬於體育方面的社團協會。
: 謝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職業團體解釋令彙編
壹、人民團體法法令解釋
二、公務人員加入社會團體為會員疑義。
人員依社會團體章程申請加入各該團體為會員,被選任為理事、監事、或理事長,法非禁
止,但如為具監督權機關之公務人員則對上項選任,宜行迴避。至於各該社會團體之總幹
事係屬該團體之職員,由理事會聘定,辦理日常事務,公務人員兼任,即屬違反公務員服
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銓敘部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台楷銓參二六五七九號函復行政人事行政局
三、公務人員兼任民間社會團體負責人或主要幹部疑義
公務人員非依法令所定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所明定,本案有
關公務人員可否以其身分與專長兼任民間社會團體負責人或主要幹部疑義,除請參照本部
七十二台楷銓參字第二六五七九號函辦理外,至如法令未備而事實確有需要公務人員兼任
者,宜就下列要項認定其適法性:一、與本機關業務有關;二、對本職並無影響;三、經
機關長官核准;四、無兼領薪給情事。
銓敘部七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台楷銓參四五五七九號函復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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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趴是比較菜的
第二趴是沒有背景的
第三趴是被長官排除異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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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9.142.194
推
06/17 00:44, , 1F
06/17 00:44,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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