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河川地租賃問題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maniaque (maniaque)時間13年前 (2011/04/30 20:42)推噓5(5推 0噓 5→)留言10則, 7人參與討論串2/4 (看更多)
前文43
若根據原PO文章敘述,無誤的話,這種地有個專有名詞叫做:浮覆地.
也就是原本是河川地,但因為河川改道或者是河川整治(如在靠近河道主體
加蓋隄防)後,被劃出河川範圍的土地.
這種地很多都屬於未登錄地(亦即無地號或假地號可參考)
(原因? 在早年辦理地籍總登記那時候還是河川地,所以未予登錄)
[B 而由於現在非公告河川範圍,所以非河川局所屬管轄範圍.
但因為無地號,所以有的單位會認為應該要向地政事務所登錄地號
,就把球做給地政(或者是認為無地號地管轄應該是地政的事)
但實際上這種地的管轄及有權放租機關是:國有財產局(暨各分處)
但據原PO 所寫曾詢問過所屬國產局分處,所得到的非所屬權責的回應
個人認為應該是問錯方向.
換言之,整個程序應該是...
國產局向地政事務所提出土地登記
->地政測量地籍登記賦予地號,管理機關,編訂地目(地目應該是在縣市政府端)
->如屬可放租地,國產局公告提供出租
->人民申請放租.
--
當然,運氣好的話(如政府採信祖傳土地有實證之類)
搞不好還可以援用公地放領或耕者有其田政策,用很便宜的價錢
(大概是民國 74 年的公告地價吧...)買下土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9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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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道一提,上面的整個流程不一定是這樣,是依據現有法令以及
在辦理相關業務時的認知,來推斷這個流程.
總之,
國有財產法已經明定無主地概屬國有
土地登記規則跟土地法規範土地的所有及登記方式.
放租則依照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國有耕地放租作業須知
※ 編輯: maniaque 來自: 220.132.190.53 (04/30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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