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河川地租賃問題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newimpotence ( 誠徵威秀電影咖)時間13年前 (2011/05/01 07:08)推噓6(6推 0噓 24→)留言30則, 5人參與討論串3/4 (看更多)
※ 引述《mc12355 (低知識分子)》之銘言:
: 這塊土地詳細說來是我爺爺時代向別人買的(所以地權應該是政府)
: 當時已知是河川地(無地契),僅可作為農牧使用
即使是無地契 當初應該也會有繳交規費的收據 ( 應該是規費 不是租金 )
收據上會有地號 ( 雖然早期的地號都重編過了 但至少地政事務所可以查 )
不過既然是公有地 怎麼會向一般別人買呢?
透過買賣的話 應該是私有地啊~~ ( 如果是早期的私有農地 買賣就更複雜了 )
: 最近由於要築河堤所以僅告知土地的使用者(我)
: 會有哪一塊區域畫入河川並築堤
: 施工廠商好意建議我,築起河堤後可以順便承租起來
: 以後地上物才有保障
承租? 如果確定是河川公地 不是承租喔 只是"許可使用"
除非確定是國有財產局所管之國有地 才可以以 國有耕地 承租
至於地上物有沒有保障...還要看相關法令才準確喔
(ex.河川公地若種植高莖作物 即屬違法使用 天然災害是不救助的 )
: 有一筆祖傳的河川地近年內被政府徵收一大部分建起堤防
: 因而興起了向政府租賃該地維護權益的念頭
: 但是業務權責單位實在是不知何處
: 由於河川地並無地契,所以地號無從得知
: 後來我致電堤防建築業務單位"縣政府工務處水利工程科"後已取得可能地號
: 再利用"地籍圖資訊便民系統"和"GOOGLE地圖"比對下,應該無誤
: 後來至地政事務所詢問租賃事宜"關於承租河川地問題"
: 得到回覆
: "本所經管土地皆為已登記之公、私有土地,至於河川地為未登記土地
: ,所以台端要查詢河川地資料,建請逕向河川管理單位查詢。
: 建議可就近向**縣政府工務處水利工程科詢問。
~~~~~~~~~~~~~~~~~~~~~~~
這句話好像不太對 不過還是要先確認是中央管河川還是地方管河川
如果是中央管河川 應該是找河川局
至於**-***地號為已登記之國有土地,
: 其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區辦事處**分處"
: 為了不造成困擾,暫時以*號代替
: 後來,我致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區辦事處**分處
: 人員回覆"這不是我們的業務,請向地政事務所詢問"
: 我:"地政事務所建議我問你們"
: 該員"這個...我也不清楚"
: 我想請問,要租賃河川地該向哪個單位提出申請呢?
1.確定是國有財產局經管的土地 --> 向國有財產局申請國有耕地出租
( 網站上就有申請書 )
2.若非國有財產局經管土地 可以朝河川公地詢問看看
通常是第X河川局(若是中央管河川的話) 南部應該是六或七
但還是要注意
河川公地不叫出租 叫 許可使用 收的是規費 不是租金
: 先將我查出的地號到"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區辦事處**分處"確認
: 之後再詢問財產局承租事宜如何辦理,應該就可以了
: 謝謝大家,我找了一年,中斷兩次終於有線索了= ="
最怕發生的問題是
如果該地國有財產局或河川局已評估為不適合放租或不許可使用的土地
( ex.已成為山坡地保育區或河川行水區 )
而使用人仍繼續使用 ( ex.繼續種植作物或蓋工寮 )
不管是不是祖宗幾代流傳下來
就叫 違法佔用 囉
屆時是不會有任何賠償的 ^^ 甚至還會被追繳 違法佔用的規費
不過上述這個問題其實爭議很大
一直有聽到民意代表在關切這些事 而主管機關也不敢強制收回
畢竟種植作物也是農民的收入來源之一啊
所以就......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3.151.60
→
05/01 10:10, , 1F
05/01 10:10, 1F
→
05/01 10:11, , 2F
05/01 10:11, 2F
推
05/01 16:17, , 3F
05/01 16:17, 3F
→
05/01 16:18, , 4F
05/01 16:18, 4F
→
05/01 16:21, , 5F
05/01 16:21, 5F
→
05/02 01:12, , 6F
05/02 01:12, 6F
→
05/02 01:12, , 7F
05/02 01:12, 7F
→
05/02 01:13, , 8F
05/02 01:13, 8F
→
05/02 01:13, , 9F
05/02 01:13, 9F
推
05/02 01:15, , 10F
05/02 01:15, 10F
→
05/02 01:16, , 11F
05/02 01:16, 11F
→
05/02 01:16, , 12F
05/02 01:16, 12F
→
05/02 01:17, , 13F
05/02 01:17, 13F
→
05/02 01:17, , 14F
05/02 01:17, 14F
→
05/02 01:18, , 15F
05/02 01:18, 15F
→
05/02 01:18, , 16F
05/02 01:18, 16F
推
05/02 11:07, , 17F
05/02 11:07, 17F
→
05/02 11:08, , 18F
05/02 11:08, 18F
→
05/02 11:09, , 19F
05/02 11:09, 19F
→
05/02 11:10, , 20F
05/02 11:10, 20F
→
05/02 11:10, , 21F
05/02 11:10, 21F
→
05/02 11:12, , 22F
05/02 11:12, 22F
→
05/02 11:14, , 23F
05/02 11:14, 23F
→
05/02 11:15, , 24F
05/02 11:15, 24F
推
05/02 21:44, , 25F
05/02 21:44, 25F
推
05/02 21:47, , 26F
05/02 21:47, 26F
→
05/02 21:48, , 27F
05/02 21:48, 27F
推
05/03 11:56, , 28F
05/03 11:56, 28F
→
05/03 11:57, , 29F
05/03 11:57, 29F
→
05/03 11:57, , 30F
05/03 11:57, 30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PublicServan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
14
26
41
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