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農用證明的問題(關於道路)?
原文恕刪
95年6月13日農企字第0950131496號函
釋農業用地部分作道路、堤防、高壓電塔等使用,得就作農業使用
部分審核發給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案
一、查有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部分其他使用分區或用地、部分農
業區或保護區」土地,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核發事宜案,
本會前彙整內政部(營建署及地政司)及財政部意見,以90年6月
28日(90)農企字第900131998號函釋(諒達)略以:「有關民眾申
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土地,如有跨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
區及其他使用分區或用地之情事者,其屬其他使用分區或用地部分,
如經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上註
明該部分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者,得就
申請之整筆土地審核是否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基準,據以核發農業
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如該部分土地無前開條文之適用者,得以地
政事務所所核發,分別估算不同分區或用地面積之證明文件,並僅就
該農業區或保護區部分土地查核。」至非都市土地之農業用地,倘有
因道路、堤防、高壓電塔等依法應辦理徵收而未徵收者,得參照前開
都市計畫土地之作法,即得以地政事務所核發,分別估算該非農業使
用土地面積之證明文件,並僅就該農業用地部分土地查核發給農業用
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都市計畫內依說明一、辦理
都市計畫外就參考倒數第五行後面請申請人去地政事務所申請複丈
計算道路面積後檢具複丈成果圖、申請書向公所申請後據以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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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71.246.223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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