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請問受理農用證明核發前申請人往生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梳子)時間14年前 (2011/11/01 19:06),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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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4月11日農企字第0970119064號函 查民法第1147條及第1148條分別明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 權利義務。」準此,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即已發生,故被繼承之土地於 被繼承人死亡時,倘屬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所定之農業用地或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之土地,均可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 農業使用證明書。 ※ 引述《newimpotence ( 誠徵威秀電影咖)》之銘言: : 抱歉因為還是新手 : 單位內又無前輩可問 只好冒昧來請教各位先進 : 前陣子受理了一件農用證明 但因為會勘時間很難安排 : 結果....申請人前幾天往生了 @@ : 我請教過地政的承辦人 : 他的看法是既然所有權人已往生 權利應已消滅 : 該證明核發已無效力 : 接下來該地應該先辦理繼承的程序 : 不過我又發現農用證明申請書裡有一項 : 辦理"農發條例第38條 農業用地之"繼承,遺贈或贈與時,申請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 : 這....應該是發或不發才對呢? : 那如果是像38條這種繼承的情形...該怎麼辦理呢? : 不好意思打擾了 我先正在查一下有沒有相關函釋 : 先謝謝各位先進的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53.183

11/04 01:31, , 1F
謝謝先進回覆!!!
11/04 01:31, 1F
文章代碼(AID): #1EhzBDuy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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