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首長簽不准離職?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maniaque)時間14年前 (2012/05/14 22:18), 編輯推噓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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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ungist (擁書權拜小諸侯)》之銘言: : 公務員要把自己的權利與義務搞清楚 : 首長經常狀況外! : 全文自己上網找 : 銓敘部書函釋:公務人員辭職等相關疑義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書函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 發文字號:局力字第0960004154號 :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辭職等相關疑義一案,經轉准銓敘部函復如附件,請 查照轉知。 : 說明:依據銓敘部民國96年2月5日部法一字第0962759872號書函辦理。 : 局長 周弘憲 : 銓敘部 書函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 發文字號:部法一字第0962759872號 : 主旨:承詢公務人員辭職等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簡述: : 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22條業將公務人員辭職之申請視為權利, : 明確規範公務人員之辭職,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契約另有規定或訂定者外, : 機關長官或自治監督機關不得拒絕。 : 並規定辭職應以書面為之,機關長官或自治監督機關並應於l個月內核准, : 逾期未核准者,視同照准,並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期。 不要扭曲公文原意....只見頭不見尾.... http://tpr.link.net.tw/newPage/MICO/2577/2577_type16_05.htm 真正的意思在這兩小段(說明二後段 + 說明三) [......三、綜上所述,機關首長對所屬公務人員之辭職申請,能否不准, 現行法規雖未明文規定,基於權利義務對等關係,公務人員如以書面方式 提出辭職,其辭職並無危害國家安全之虞且法律、契約並無其他規定或訂 定者,機關首長不宜拒絕;惟公務人員應給與機關長官或自治監督機關相 ^^^^不是[不得] ^^^^^^^^^^^^^^^^^^^^^^^^^^^^^^ 當時間,以考量核定並覓遞補人選,以免影響公務……」 ^^^^^^^^^^^^^^^^^^^^^^^^^^^^^^^^^^^^^^^^^^^5/8遞,5/15就要走,機關 似有理由"暫時不給走" 是以,在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完成立法施行前,現行人事法令對公務人員 之自請辭職究應如何處理尚乏明文,仍宜由各機關本兼顧機關業務需要及 當事人個人權益之原則,予以審酌。^^^^^^ ^^^^^^^^^^簡單講,機關自己決定,本部不涉入. 三、另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規定:「(第l項)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 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 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 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第 77條規定:「(第1項)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 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 再申訴……」是以,所詢公務人員如自請辭職而機關長官不同意之救 濟途徑,請參考上開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簡單講,不滿意機關處理,就請申訴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2.123.141

05/14 22:18, , 1F
腳長在你身上 想走就走
05/14 22:18, 1F

05/14 23:58, , 2F
一般公文寫不宜,其實就是不得的意思,只是婉轉一點而已
05/14 23:58, 2F
那女生說 "不要", 是 真的"不要" ?? 還是 "嘴巴說不要,身體倒是很誠實"?? 有請大師解惑.......

05/15 00:51, , 3F
其實我覺得Cool大原po很幸運,有許多高手願意解惑
05/15 00:51, 3F

05/15 00:53, , 4F
我覺得原po要按m大做法確實執行,不然再多的建議也沒用
05/15 00:53, 4F
※ 編輯: maniaque 來自: 218.172.123.141 (05/15 01:02)

05/15 07:34, , 5F
不宜跟不得不一樣
05/15 07:34, 5F

05/15 10:00, , 6F
都不做了 還管啥法 找水果日報 下午就可以走了
05/15 10:00, 6F

05/15 12:03, , 7F
直接走人就好,還等同意勒!他自己會fire你的
05/15 12:03, 7F

05/17 23:33, , 8F
更專業
05/17 23:33,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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