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首長簽不准離職?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maniaque (maniaque)時間14年前 (2012/05/14 22:18)推噓5(5推 0噓 3→)留言8則, 7人參與討論串3/4 (看更多)
※ 引述《chungist (擁書權拜小諸侯)》之銘言:
: 公務員要把自己的權利與義務搞清楚
: 首長經常狀況外!
: 全文自己上網找
: 銓敘部書函釋:公務人員辭職等相關疑義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書函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 發文字號:局力字第0960004154號
: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辭職等相關疑義一案,經轉准銓敘部函復如附件,請 查照轉知。
: 說明:依據銓敘部民國96年2月5日部法一字第0962759872號書函辦理。
: 局長 周弘憲
: 銓敘部 書函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 發文字號:部法一字第0962759872號
: 主旨:承詢公務人員辭職等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簡述:
: 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22條業將公務人員辭職之申請視為權利,
: 明確規範公務人員之辭職,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契約另有規定或訂定者外,
: 機關長官或自治監督機關不得拒絕。
: 並規定辭職應以書面為之,機關長官或自治監督機關並應於l個月內核准,
: 逾期未核准者,視同照准,並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期。
不要扭曲公文原意....只見頭不見尾....
http://tpr.link.net.tw/newPage/MICO/2577/2577_type16_05.htm
真正的意思在這兩小段(說明二後段 + 說明三)
[......三、綜上所述,機關首長對所屬公務人員之辭職申請,能否不准,
現行法規雖未明文規定,基於權利義務對等關係,公務人員如以書面方式
提出辭職,其辭職並無危害國家安全之虞且法律、契約並無其他規定或訂
定者,機關首長不宜拒絕;惟公務人員應給與機關長官或自治監督機關相
^^^^不是[不得] ^^^^^^^^^^^^^^^^^^^^^^^^^^^^^^
當時間,以考量核定並覓遞補人選,以免影響公務……」
^^^^^^^^^^^^^^^^^^^^^^^^^^^^^^^^^^^^^^^^^^^5/8遞,5/15就要走,機關
似有理由"暫時不給走"
是以,在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完成立法施行前,現行人事法令對公務人員
之自請辭職究應如何處理尚乏明文,仍宜由各機關本兼顧機關業務需要及
當事人個人權益之原則,予以審酌。^^^^^^
^^^^^^^^^^簡單講,機關自己決定,本部不涉入.
三、另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規定:「(第l項)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
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
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
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第
77條規定:「(第1項)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
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
再申訴……」是以,所詢公務人員如自請辭職而機關長官不同意之救
濟途徑,請參考上開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簡單講,不滿意機關處理,就請申訴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2.12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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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23:58,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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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女生說 "不要",
是 真的"不要" ??
還是 "嘴巴說不要,身體倒是很誠實"??
有請大師解惑.......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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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aniaque 來自: 218.172.123.141 (05/15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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