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首長簽不准離職?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HOPE)時間13年前 (2012/09/04 11:40),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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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問這麼久以前的文章 因為我最近遇到的問題和原po雷同 我在8/31前已口頭告知 並且正式上簽呈提離職 希望求准於10/1起除去現職 我的單位主管在我的簽呈上批 擬10/16後准離職 並且口頭對我說 我們單位十月份是最忙的 拜託我留到十月中以後再走 最高主管還沒回應我的簽 不過大概也猜的到可能會要求我十月中以後再走 因為之後工作銜接和個人生涯規劃 真的有10/1離職的必要性 我已經是在一個月前提出 並未違反規定 只是我們單位實在是太操 之前離職的幾個缺都還沒招到人 如果以目前的法令規定 現在年紀不算太老 未來還是有想要入公職的打算 我可以在10/1平安離開嗎?? ※ 引述《maniaque (maniaque)》之銘言: : ※ 引述《chungist (擁書權拜小諸侯)》之銘言: : : 公務員要把自己的權利與義務搞清楚 : : 首長經常狀況外! : : 全文自己上網找 : : 銓敘部書函釋:公務人員辭職等相關疑義 :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書函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 : 發文字號:局力字第0960004154號 : :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辭職等相關疑義一案,經轉准銓敘部函復如附件,請 查照轉知。 : : 說明:依據銓敘部民國96年2月5日部法一字第0962759872號書函辦理。 : : 局長 周弘憲 : : 銓敘部 書函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 : 發文字號:部法一字第0962759872號 : : 主旨:承詢公務人員辭職等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 簡述: : : 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22條業將公務人員辭職之申請視為權利, : : 明確規範公務人員之辭職,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契約另有規定或訂定者外, : : 機關長官或自治監督機關不得拒絕。 : : 並規定辭職應以書面為之,機關長官或自治監督機關並應於l個月內核准, : : 逾期未核准者,視同照准,並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期。 : 不要扭曲公文原意....只見頭不見尾.... : http://tpr.link.net.tw/newPage/MICO/2577/2577_type16_05.htm : 真正的意思在這兩小段(說明二後段 + 說明三) : [......三、綜上所述,機關首長對所屬公務人員之辭職申請,能否不准, : 現行法規雖未明文規定,基於權利義務對等關係,公務人員如以書面方式 : 提出辭職,其辭職並無危害國家安全之虞且法律、契約並無其他規定或訂 : 定者,機關首長不宜拒絕;惟公務人員應給與機關長官或自治監督機關相 : ^^^^不是[不得] ^^^^^^^^^^^^^^^^^^^^^^^^^^^^^^ : 當時間,以考量核定並覓遞補人選,以免影響公務……」 : ^^^^^^^^^^^^^^^^^^^^^^^^^^^^^^^^^^^^^^^^^^^5/8遞,5/15就要走,機關 : 似有理由"暫時不給走" : 是以,在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完成立法施行前,現行人事法令對公務人員 : 之自請辭職究應如何處理尚乏明文,仍宜由各機關本兼顧機關業務需要及 : 當事人個人權益之原則,予以審酌。^^^^^^ : ^^^^^^^^^^簡單講,機關自己決定,本部不涉入. : 三、另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規定:「(第l項)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 : 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 : 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 : 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第 : 77條規定:「(第1項)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 : 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 : 再申訴……」是以,所詢公務人員如自請辭職而機關長官不同意之救 : 濟途徑,請參考上開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 ^^^^^^^^^^^^^^^^^^簡單講,不滿意機關處理,就請申訴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5.5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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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還要進同機關或相關領域的機關會變得不好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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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樣而已 如果沒打算再進同個小圈圈就沒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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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回原單位應該不用擔心吧
09/05 13:10,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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