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主管機關是哪個單位?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 )時間13年前 (2012/08/02 16:3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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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sita (炎心)》之銘言: : ※ 引述《LittleWing (Jimi Hendrix)》之銘言: : : 先說聲抱歉,不曉得能不能PO在這裡,因為受到住戶長期唱卡啦OK的噪音騷擾 : : 找法條的時候看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 第16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 : : 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略...。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 : : 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 : 市}主管機關處理。 : : 最後一段提到"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 : : 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文中提到的"直轄市、縣(市} : : 主管機關處理" 主管機關是哪個單位呢? 是都發局嗎? 謝謝! : 主管機關要看你在哪個縣市,每個縣市不一樣 : 例如台北市是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 : 新北市是工務局公寓大廈科,桃園縣則是工務局使用管理科....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載明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 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所以表示他必須先經由貴社區管理委員會 : 或管理負責人先行制止,若制止不從才報主管機關處理, : 若貴社區有管理組織,未經此程序,則主管機關不得代位制止。 : 又條例因無噪音標準規定,所以如要認定裁罰前,要先由地方管轄 : 「噪音」主管機關認定是否符合噪音標準,倘經該機關認定符合, : 則依條例第47條第2款規定裁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但是若測定噪音主管機關無法認定時怎麼辦? : 還有一個方法就是報警,不特定不持續之噪音,可用社會秩序維護法 : 處理之。 社維法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 ^^^^^^^^^^^^^^ 需要附近鄰居指證有妨害安寧 社維法基本上只是擺著好看 因為不是刑事案件不算績效 基本上帶回所裡辦都被長官視為自找麻煩 通常是以勸導制止 長官通常認為 你辦社維法是吃飽太閒 既不算績效 又會跟民眾有衝突 太閒不會去找贓車或抓酒駕 況且很多規定的認定標準沒有明文化 單純以警察人員主觀認定很有爭議 像上次記者為了追新聞跟拍某人 被警方以社維法處罰 搞到申請釋憲來解釋 派出所推給環保局 只能跟您說抱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2.19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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