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採購法第15條疑問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社會主義青年)時間12年前 (2014/05/07 22:26), 12年前編輯推噓2(2011)
留言13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最近業務碰到相關的問題,秘書室說應該沒問題,但還是想請教一下板上先進~~ 某甲原為某機關業務單位依勞基法僱用之暫僱人員, 其於101年12月離職前協助正式人員某乙規劃第1屆OO節委外邀標內容, 但在決標執行前即離職 後該業務單位於102年12月擬辦理第2屆OO節,某甲代表A廠商接洽投標事宜 請問是否有違反採購法第15條第1項「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 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呢? 我的想法是雖然某甲適用「前五後三」的期間限制,且謂「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廣義 解釋包含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訂約、履約管理、 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 但某甲既非承辦訂定招標文件,更未涉後續各採購階段,應不屬於條文所謂承辦採購人員 且甲離職前五年內的業務亦非承辦OO節,僅協助乙規劃第1屆OO節內容, 故並未滿足採購法第15條第1項構成要件,其投標行為仍屬適法 是否是這樣呢?先謝謝板上先進的解答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8.41.9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399472763.A.C40.html ※ 編輯: spector66 (111.248.41.97), 05/07/2014 22:30:28

05/07 23:10, , 1F
很遺憾 的確有違反第15條的疑慮
05/07 23:10, 1F

05/07 23:29, , 2F
適法
05/07 23:29, 2F

05/08 13:06, , 3F
某甲倘有參與規劃、訂定招標文件,實質上就是承辦採購人員
05/08 13:06, 3F

05/08 13:07, , 4F
和是否為該業務主要承辦人無關。
05/08 13:07, 4F

05/08 19:17, , 5F
謝謝解答~~~
05/08 19:17, 5F

05/08 20:59, , 6F
樓樓上這樣說法太廣了,今天協助的定義很廣的....
05/08 20:59, 6F

05/08 21:00, , 7F
檢察官也是會看檔案看是不是蓋章的那個人(承辦人)
05/08 21:00, 7F

05/08 21:00, , 8F
不然這樣子的話,影印算不算協辦?打字算不算協辦?
05/08 21:00, 8F

05/08 21:01, , 9F
上網 google 蒐集資料算不算協辦????
05/08 21:01, 9F

05/08 21:01, , 10F
若紙頭無名紙尾無名,要怎樣主張他有實際參與"承辦"???
05/08 21:01, 10F

05/11 01:32, , 11F
實務上碰過檢調辦類似案件 是同辦公室同事+主管 都約談
05/11 01:32, 11F

05/11 01:34, , 12F
證人 也算是證據...何況 採購公文沒有 也難保MAIL.會議計錄
05/11 01:34, 12F

05/11 01:35, , 13F
或是莫名其妙電話錄音沒有提到...
05/11 01:35, 13F
文章代碼(AID): #1JQa9xn0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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