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公所的法制加給
個人在公所任法制課員,本來是領表一
但以前認識的同事上週聚餐時告訴我去年8月表五有修正像下面這樣:
http://ppt.cc/pCkf
與我的資格相符(法律系畢、法制職系及法制與訴願業務)
而原本一直兼任調解秘書的人不久之前換成另一個人
換上來的人雖然是正職,但不是相關系所畢業或以法制職系任用
所以沒有跟前面一個一樣領法制加給
問過人事是說當初考量業務量,所以報市府核定時是給調解秘書
但是現在如果調解秘書無法領取,是不是可以請求人事重新核定呢@@
或是說這種核定僅限一次,之後無法再做調整呢?
在這邊先謝謝各位的回答<(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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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感謝樓上幾位前輩的回應,我確定我掛秘書室的法制課員按照現在的加給表是能領的
只是因為公所只能有一個人領,在之前有一個資深同事掛里幹事兼調解秘書的情況下
我領表一很合理,只是想確認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可以在調解秘書不能領時
像上面second137說的,請我家人事重新核定,把這五千多塊給我
(因為現在是處在兩邊都沒有人領的狀況)
我的業務是法制(內部規則或者一些與法院往來的事務)國賠還有訴願答辯
跟一些其他採購合約審訂修改,派令也是掛法制,所以現在公所應該是處在二選一的情況
如果確定可以要求重新核定,是不是再向我家人事反應就好呢
(因為上次提到這件事的時候,感覺他們就不太願意處理)
如果仍然以其他理由不希望我去調整加給內容,除了以前學過的那些制度外
直轄市(好啦是新北市)的話,有沒有其他內部管道可以反應呢@@
對不起問題好多,還請各位高抬貴手指點我一點方向>"<
在這邊再次感謝各位前輩了<(_ _)>
※ 編輯: puddingcatCC (36.224.101.249), 05/18/2014 18: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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