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中央機關函文承辦人
※ 引述《yuichen (......)》之銘言:
: 小弟公務資歷尚淺
: 最近收到部分審計或是中央機關函文
: 不是直接沒有承辦人姓名
: 就是留 某某先生
: 可是在地方政府秘書室又要求要留詳細聯絡方式
: 想請問有相關條例或解釋可以解惑嗎??
: 謝謝
可以參考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號判決書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這裡面有寫到
我國尚無法規明定須於公文上註明承辦人姓名、職位,故被告所屬工務處使用管理科僅於
公文填寫承辦人代號,而未填寫承辦人姓名、職位。
或是
google公文承辦人姓名屬於限制公開或得不予公開之資訊
一般會隱藏通常是怕執法後被無理的民眾直接告上法院,
如果告的是機關還好但有些民眾會直接告承辦,
在現在這種世態下還是要多保護自己。
一般機關的公文系統通常不會有切換是否隱藏聯絡人資料,
所以我想那個發文的大概是忘了手動加這些資料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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