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不佔缺訓練是否一定要離職?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蛤?)時間11年前 (2014/10/01 18:52), 編輯推噓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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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得到銓敘部的正式解答了 可是不得不稱讚銓敘部的公文效率真的.. 我103/9/9寄的信 9/15號就在網站上寫已結案 打電話去銓敘部的總收發再去問承辦人 承辦人表示公文還在批核中 到昨天才寄來... 以下為內文全文: XX君您好: 您於本(103)年9月9日寄給本部「部長信箱」的電子郵件,詢問現職公務人員得否不辭 職,而以請假方式參加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未占缺訓練(以下簡稱未占缺訓練),為您 說明如下:茲以各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另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無論是否占實缺, 因均領有津貼,基於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1人不得重複支薪之原則,以及實 施該等考試之基礎及實務等訓練係在完成考試程序,屬職前訓練,且並非基於公務人員現 職之身分而受訓,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得核予公假之要件不同等規定,是以本部94年 11月10日部管四字第0942554960號書函及96年7月31日部法二字第0962833135號電子郵件 等歷次相關解釋均規定,現職公務人員尚不得以請假(包括公假、事假及休假等)或留職 停薪方式參加訓練。是公務人員既不得以核給公假、留職停薪及請假方式參加未占缺訓練 ,自不生違反服務法有關兼職規定之情事。至約聘僱人員得否以請公假方式參加未占缺訓 練,事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權責,請逕向該總處洽詢,較為便捷。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萬事如意! 簡單來說,銓敘部明定「現職公務人員」一定要離職才能參加未占缺訓練,請假、留停都 不可以。但後面又說約聘僱要去問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我看改天我再來問問好了! 以上給大家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2.215.6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12160738.A.D52.html

10/01 19:13, , 1F
搞不好一下子就被行政法院或者是大法官打臉.......
10/01 19:13, 1F

10/01 19:14, , 2F
例如被迫辭職報到受訓,結果被不及格,要求回復原職
10/01 19:14, 2F

10/01 19:14, , 3F
結果原機關不給回復原職的那種,應該會直接狀告上去
10/01 19:14, 3F

10/01 22:36, , 4F
推原po分享~
10/01 22:36, 4F

10/01 22:58, , 5F
離職後不可能恢復原職的 因為又沒人逼你去報到
10/01 22:58, 5F

10/01 22:59, , 6F
也從沒人保證過你受訓一定會合格 被刷掉是你家的事
10/01 22:59, 6F

10/01 23:02, , 7F
以及格制來說,會被刷掉的奇葩大概原單位也不會想要了
10/01 23:02, 7F

10/02 17:49, , 8F
考試院不是要強調「訓練即考試的一部份」嗎?為何又去引
10/02 17:49, 8F

10/02 17:49, , 9F
10年前的函釋來說不可公假? 自相矛盾
10/02 17:49, 9F

10/02 17:51, , 10F
0942554960是專指司特 引用條文為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
10/02 17:51, 10F

10/02 17:51, , 11F
辦法 結果竟然直接拿來解釋其他公務人員 這樣對嗎?
10/02 17:51, 11F

10/02 17:52, , 12F
支薪與津貼若重疊 那為何不是直接解釋為不可再領津貼?
10/02 17:52, 12F

10/02 17:53, , 13F
考試院推動改革實在欠缺通盤考量 漏洞百出
10/02 17:53, 13F

10/02 17:54, , 14F
這回覆還扯"兼職",考試院不是把訓練定調為"考試"嗎?哪
10/02 17:54, 14F

10/02 17:55, , 15F
來的兼職問題?
10/02 17:55, 15F

10/02 23:57, , 16F
收到這種答覆真的也很無言...
10/02 23:57, 16F
文章代碼(AID): #1KAzpYrI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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