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公文批核決行問題消失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時間11年前 (2014/10/16 21:3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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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westay (一百次的感動)》之銘言: : 請問一下 是否主管 決行者須親自簽名呢? : 以前本所的慣例和傳統都幾乎是這樣做,最近換主管只有蓋章而已 : 跟他談了兩次他還是不願意簽名 : 因為本人剛擔任檔管和收發 很擔心 這樣只有蓋章沒有親自簽名署名的文 : 會變瑕疵公文 檔案管理考核時被提出檢討 行政院秘書處"文書處理相關釋例(103/05/20更新)"中有釋例: 90.6.1台90 秘字第035873 號 縣市政府一、二級主管核決公文,決定者應親筆簽名或加蓋 職名章及加蓋代為決行章之欄位疑義 查「文書處理手冊」二十八(二)規定,文書之核決,於稿面適當位置 簽名或蓋章辦理,是各機關自得參照上開規定,訂定內部處理標準。 最新版文書處理手冊的規定是: 三十、陳核應注意事項如下: (二) 文書之核決,於稿面適當位置簽名或蓋章辦理,其權責區分如下: 1、初核者係承辦人員之直接主管。 2、覆核者係承辦人員直接主管之上級核稿者。 3、會核者係與本案有關之主管人員(如無必要則免送會)。 4、決定者係依分層負責規定之最後決定人。 此外 91.12.18院臺秘字第0910065102 號 92.11.19院臺秘字第0920063059 號 各級長官批示公文用語疑義 依公文程式條例第八條規定,公文用字應簡淺明確。至各級長官批示公文之用語, 查上開條例及本院訂頒之「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並未做硬性規定。惟公 文既經首長或依分層負責授權批定,不論其批示「閱」、「如擬」、「可」或僅簽 名,應即視為同意簽擬意見,殆無疑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5.30.19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13466525.A.527.html
文章代碼(AID): #1KFycTKd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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