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自行招標後,共契上架
※ 引述《AHELF (工作 QQ)》之銘言:
: 標題: Re: [討論] 自行招標後,共契上架
: 時間: Sat Dec 13 10:03:47 2014
:
: 1、終止或(部分)解除契約。
: 2、契約變更(調整單價及條件)至不低於共契條件。
: 共契代表巿場行情,本來就須參考。
: 機關可以軟硬兼施,因為機關有依據契約中:
: 因政策變更執行反不利公共利益報上級同意,所生損失應予補償。
: 但市場行情降價不屬損失。
: 另外機關有共契廠商下訂權,且共契廠商未經台銀同意下架,不得拒絕。
: 善用這些去處理,比事後審計找麻煩好一點。
:
:
: ※ 引述《isilme (魚美人)》之銘言:
: : 幾個問題請教承辦採購之先進。
: : 機關影印機租賃因為到期,
: : 因為那時共契價格0.36元,高於當時時間點的前幾個歷史標案的決標價,
: : 所以自行重新招標。
: : 後以每張0.258元,單價決標,實作數量結算,一年為期,預估48萬張。
: : 現在發生了幾個情形。
: : 一、最近共契上架後以每張0.2元供應(我們的得標廠商也在其中),
: : 竟然比我們的決標價便宜,機關這邊有必須作什麼因應措施嗎?
: : 二、依照目前實作數量推估(因為大家認為很便宜,就拚命用),
: : 實作數量會在到期前二個月左右,超過預估數量。
: :
: : 而實作數量大於預估數量的部分,在契約載明以原決標單價計算。
: :
: : 問題來了,共契比較便宜,實作數量大於預估數量的部分,
: : 能不能在一年未到期前,從共契下訂?還是必須用原決標單價,重新議約?
: : 如有知道的前輩,望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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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18436230.A.07D.html
: 推 awanderer: 議價是可行,惟: 12/13 17:33
: → awanderer: 市場行情是在開標前訂底價參考,不是決標後參考 12/13 17:34
: → awanderer: 共契價格不算契約政策變更 12/13 17:35
: → awanderer: 退步言,就算是政策變更,契約單價是廠商履行利益,怎 12/13 17:36
: → awanderer: 麼會說廠商沒損失 12/13 17:36
: → awanderer: 敬請 卓參 12/13 17:36
: → maniaque: 契約有雙方都要遵守的要件,今天市場行情改變,誠如樓上所 12/13 17:56
: → maniaque: 述,反之若市場行情劇漲,機關是否要給予損失補償或物調?? 12/13 17:57
: → maniaque: 要操作有很多方式可以操作,不能一昧要廠商吸收損失 12/13 17:58
: → maniaque: 採購法外仍要遵照民法相關規定履約. 12/13 17:58
: → maniaque: 至於共契歐?? 好吧....有樣東西看大家買不賣得到... 12/13 17:59
: → maniaque: PS CS6,共契這次有開標出,但是廠商無貨可賣.... 12/13 17:59
一起回
1.簽約廠商不接訂單
廠商要通知簽約機關(台銀)
機關如遇到廠商不接也可通知台銀
如屬正當理由 則可從共契內下架
但如果...非屬正當理由 一樣有違約之情形...
補充 如果共契廠商給機關優惠 依共契一樣要報台銀 讓全體機關都適用..
至於掛在上面又買不到
您該做的事去通知台銀...
但我想沒有機關發過這種函吧 XD
2.在民法中 這也是情事變更
鋼價大漲時 就檢討過 不物調切結書(工程會範本) 效力問題了
有興趣的話 去找解釋函吧
3.另外該家廠商也有簽共契...
不就說明他可以接受共契合約之條件???
而且 不管是變更 或終止.(部分)解除 都不溯及已履約部份...
而是市場行情已經調降 且是全國性的共契...
明知同樣的條件 可以更便宜...
當然 如果契約中有其他條件優於共契 單價貴一點也無妨
例如 廠商外加 彩色掃描 傳真....等等共契沒有的功能 XD
(實務上 廠商都私下送了 且(包含機關)沒有通知台銀...XD)
4.機關預算執行是否屬政策執行一部分...
且機關預算屬不屬公共利益??
恩 好吧 行政學上也許有的討論
只是民意高漲的現在...個人不想跟普世認知對著幹XD
且也不期望 審計 檢調 監察 會站在機關這邊...XD
5.另外 所生損失
依民法包括 所受損害 及 所失利益
所失利益???
依下函示說明
89年5月15日(89)工程企字第89013106號函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四條於契約
訂明因政策變更而為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之處置者,應一併載明其『補償廠商因此
所生之損失』,不包括所失利益。
至於所受損害???終止或解除前 機關也沒有違約行為....
且機關 也優先以市場行情變更契約或改以共契與原廠商執行新契約...
民法上 機關可是有提供所受損害之補償方式
(廠商能提的所受損害 大概就只有 共契要求是要"新機")
(而機子已經非屬新機... 然後真去調解或是訴訟... 恩~廠商先從折舊合理性開始吧...)
當然 如果您覺得您理由夠充足 足以應付事後審計 浪費公帑之虞
那可以自行斟酌...
很久以前就碰過(不同品項)類似問題
推文的理由都被審計打回票過...
那時是連法務都一起寫申覆理由...
用的理由更多......XD
所以...
現在遇到共契品項未開標(且是長期性需廠商提供使用的)
個人都是弄開口契約...
履約期限 皆有一條 "共同供應契約相同品項決標生效後視為契約期間結束"
這只是個人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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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HELF (218.166.90.244), 12/13/2014 20: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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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
契約平等原則...
市場行情變高
廠商也可以提出契約變更之要求(調高契約價金)
所以乾脆...終止 改用共契 比較省事..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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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鋼價大漲那段
在公平原則下...
沒有不准廠商提出契約變更的道理...
所以乾脆 結束契約 重新共契
PS 當然那時的品項 沒有新不新品的問題
※ 編輯: AHELF (218.166.90.244), 12/13/2014 21: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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