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公務員服務法第14-3 條兼任職務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加油)時間11年前 (2014/12/25 21:08), 編輯推噓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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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ton (歐吉桑留學生)》之銘言: : 標題: [請益] 公務員服務法第14-3 條兼任職務 : 時間: Thu Dec 25 18:04:54 2014 : : 關於本條款裡面講的: :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 : 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 : 請問該如何解釋這條? : 是不是未經許可接個家長會長、攝影協會幹部、獅子會尾牙主辦人就中獎了? 銓敘部86.10.27八六臺法二字第一五三八五八六號函 內政部營建署長擬擔任「中華亞太設計協會」之理事長職務一節,如該 會係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第 十四條之三及考試院發布之許可辦法之規定辦理。(銓敘部86.10.27. 八六臺法二字第一五三八五八六號函) 尾牙主辦人,如係偶發、無給,不可能構成商業或職業、業務 當然,如果是專門接尾牙的另當別論 : : --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8.146.126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19501897.A.060.html : ※ 編輯: liton (101.8.146.126), 12/25/2014 18:05:39 : 推 Ouiful: 無給職大多不會 12/25 19:08 : 推 bota: 法條沒寫無給職不受此限的但書, 確有中槍的可能 12/25 19:12 : → liton: 連接個大樓管委會委員也會出事? 12/25 20:33 銓敘部78.8.1(78)臺華法一字第二八四九0九號函 公務人員於其住區以住區居民身分被推選為住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於公餘時間處理住區共同管理事務,為社區居民服務,且係無給職者, 尚無悖於上開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33.19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19512890.A.73C.html

12/26 00:02, , 1F
薪水低的公務員不能有其他收入 薪水高一堆都有其他收入
12/26 00:02, 1F

12/26 00:18, , 2F
公餘時間+不與職務有密切關係 還要受一堆限制 無言
12/26 00:18, 2F

12/26 00:24, , 3F
多的是高階去兼差 報人事查無此事 搞掉舉報人
12/26 00:24, 3F

12/26 08:11, , 4F
薪水底的通常事多也沒辦法兼差..
12/26 08:11, 4F

12/26 09:25, , 5F
事多跟兼職是兩回事
12/26 09:25, 5F

12/26 09:28, , 6F
法律的規範應該是一體適用,而不是一堆排除在外
12/26 09:28, 6F

12/26 09:29, , 7F
或因人而設法律
12/26 09:29, 7F

12/26 23:20, , 8F
公務機關是年資制,職等低就是菜、就是原罪
12/26 23:20, 8F
文章代碼(AID): #1Kd0mwSy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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