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蓋錯章小公僕 賠500萬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時間11年前 (2015/03/02 07:42), 編輯推噓13(1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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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錯章小公僕 賠500萬 【綜合報導】「蓋錯一個章竟被追償五百萬元!」前台中縣豐原區地政事務所校簿人員廖 淑娥被控二十二年前因疏失,誤把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核對成建地,導致建商蓋屋後被 撤銷使用執照,獲國賠一億七千多萬元,豐原地政事務所轉向負責登錄的人員和校對的廖 女求償十分之一,台中高分院更四審依中市最高國賠求償上限,判決廖女要賠償五百萬元 。 五十五歲的廖女昨痛哭說:「我被害得家破人亡,我不服氣,他們找了最基層的小公務員 栽贓,當替死鬼!」廖女堅持她校對無誤,控訴土地「登記清冊」遭抽換,原始公文遺失 無法比對還她清白,官司纏訟十餘年,造成她的房子被法拍、薪水被假扣押、最後離婚收 場,必須借貸打官司。 另名公僕判賠865萬 此案歷經更四審,目前上訴最高法院中,法院前四次均判負責校對的廖淑娥和登錄的林對 要賠償一千七百餘萬元,兩人平分各負擔八百六十五萬餘元,林女未再上訴已定讞,創國 內對公務員求償天價,廖女則堅持要找出真相上訴至今。去年九月更四審改判廖女賠償五 百萬元,曾承辦該案的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長吳火川說:「一個章五百萬,代價非常高,公 務人員要謹慎。」 這起離譜案件發生於一九九二年,婦人王陳麗花以張宗義名義買豐原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 地,隔年分成兩塊土地,其中一筆申請變更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獲准,經初 審、複審後送交豐原地政事務所林女登錄,林女卻將未申請變更的另一筆土地也登錄為建 築用地,廖女校對後蓋章完成變更。 廖女堅稱校對無誤 事後王婦高價賣地,鑫唐建設購得後興建五十八戶透天住宅的「東陽小鎮」,建管人員於 一九九七年勘查毗鄰的土地建案時,察覺當年登記疏失,讓建商把房屋蓋在山坡地保育區 ,因此撤銷東陽小鎮使用執照,致建商怒告國賠,獲償一億七千多萬元。台中縣府國賠小 組認定問題出在最後的登錄和校對,向廖女和林女求償國賠金額的十分之一,共一千七百 餘萬元。 昨廖女強調,地政所收到縣府核准的變更公文,會擬定「登記清冊」再做登錄和校對,當 年清冊記載兩筆土地要變更為建地,她和林女未疏忽看錯,但事後登記清冊被抽換成只有 記載一筆土地需要變更的「更正編定清冊」。 廖女表示,當年調查局查貪瀆曾帶走這份原始卷宗,卻在移送地檢署的過程中遺失,僅存 影本,害她「死無對證」。但台中高分院比對影本與縣府留存的原始公文,兩者相同,只 記載一筆土地要變更建地,公文未遭抽換。 違規建物仍在出租 法官指出,廖女的工作只要根據初審、複審人員核定的更正編定清冊,再核對是否登錄錯 誤,這種查校工作僅需普通人的注意義務就可勝任,廖女卻因個人重大過失,造成國家損 失,依《國賠法》可向公務員求償,由於三年前中市府訂定國賠求償基準,公務員最高賠 償上限為五百萬元,因此改判廖女須賠五百萬元。 記者走訪東陽小鎮,目前已被撤照的三十二戶透天住宅住戶說,他們以每月八千元向鑫唐 建設租屋。里長張德勳表示:「政府已國賠建築費用,建商卻繼續收租,應有個期限吧! 」 台中市新聞局長卓冠廷昨表示,市府尊重判決,此案發生已久,對同仁的求償決定,也是 在縣市合併前就已做成,地政局感到遺憾。前台中縣法制處行政救濟科長鍾峰湖則說,外 界若有疑義可申請調卷。至於東陽小鎮為何沒拆仍讓建商出租,以及當年廖女的上級長官 如何懲處,《蘋果》昨晚聯絡不上相關官員回應。 民眾:高層應負責 民眾邱先生說:「此案應有更高層要負責,就算基層公務員有疏失,但公文經手是由上到 下,應牽涉其他主管。」黃小姐則表示:「廖女有疏失就應負起責任賠償,畢竟國賠一億 多元也是人民的辛苦納稅錢。」 公僕蓋錯章賠償事件簿 ●1992年 地主王陳麗花以張宗義的名義購買台中豐原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1993/02/12 地主將土地分割成2筆地號,其中一筆獲准變更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1993/02/22 豐原地政所登簿員林對誤將2筆土地登記為丙種建築用地,校對廖淑娥未發現 ●1997/09/25 鑫唐建設公司向地主買地興建東陽小鎮出售,縣府茶覺有異撤銷使用執照 ●2006/08/18 最高法院判決豐原地政事務所國賠1億7300餘萬元 ●2006/12/18 國賠小組決議以國賠金額十分之一向林及廖求償,雙方未達協議,提起訴訟 ●2007/04/26 一審台中地院判林、廖2人連帶賠償1736萬餘元,林對放棄上訴 ●2014/09/16 台中高分院更審判廖賠500萬元,廖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資料來源:台中高分院判決書 http://ppt.cc/v4t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92.83.195.2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25253324.A.E31.html

03/02 07:59, , 1F
收租真是扯到爆,都判不能建了還不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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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08:39, , 2F
既有國賠,,所收租金,,要列減賠,,否則圖利建商,,兩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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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08:39, , 3F
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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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09:31, , 4F
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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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0:19, , 5F
建商超爽der 兩邊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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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3:35, , 6F
22年前的事情 要來看證據已經非常困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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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5:00, , 7F
建商超爽,兩頭賺飽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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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21:03, , 8F
建商收租不當得利 國賠不減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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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21:27, , 9F
依法行政,誰蓋章的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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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21:27, , 10F
我同情她的處境,但沒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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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22:16, , 11F
就算公務員看錯蓋錯章好了,難道那個文就只有她蓋章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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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22:17, , 12F
生效?其它在上面蓋章的都沒責任就對了??真要負責所有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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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的都該有責任。 另外1997就發現地有問題是違建也國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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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22:17, , 14F
,居然到現在還沒拆還放任出租,這點不需要調查??不是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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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的行政怠惰就是有看不見的黑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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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22:36, , 16F
猜sim不懂地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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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22:39, , 17F
前面的流程都沒錯 ,就登簿的做錯 ,然後建管單位有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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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22:39, , 18F
,就難說了 …他可以主張 ,我是依據地政機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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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22:57, , 19F
都沒有人覺得有鬼嗎...保育地登記成建地,還放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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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23:17, , 20F
似乎是保育變成丙建,至於變更過程是否有問題 ,就不得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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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這個事件是在於 ,各單位會勘後 ,確定可以變 ,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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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多變了一筆 ……那筆就是建商買去蓋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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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23:20, , 23F
早期(還沒分區編定前)若已有建物 ,之後似乎可申請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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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23:20, , 24F
建地(類似就地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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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23:37, , 25F
地所的初審和複審都是變1筆,到登錄校對變2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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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23:38, , 26F
所以才判登錄跟校對要賠,說這是基層頂罪很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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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23:39, , 27F
八卦版有人PO高分院判決書 這種重大過失判賠不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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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23:41, , 28F
原來這種事2個經辦蓋章完就可以過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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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23:44, , 29F
樓上別亂扯,總共四個章,最後面兩個章(校對/登記)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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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23:53, , 30F
看起來是被建商鬥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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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23:54, , 31F
500萬怎麼賠啊...ㄧ輩子都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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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23:55, , 32F
建商把分紅百分之一給承辦人就皆大歡喜了
03/02 23:55, 32F
文章代碼(AID): #1KywFCun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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