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請踴躍前往附議加班時數限制及加成應比照勞基法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googleit)時間9年前 (2017/01/02 10:40), 編輯推噓3(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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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是公務人員,不過看到這個議題,覺得可能會有一些疑慮,提供意見供大家參考 。依高等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號「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成立時即約定例假 、國定假日及延長工時之工資給付方式,且所約定工資又未低於基本工資加計假日、延長 工時工資之總額時,即不應認為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勞雇雙方自應受其拘束,勞方事 後不得任意翻異,更行請求例、休假日之加班工資。」 也就是說,若是事前約定將薪水及加班費包成一個固定的包裹,只要不低於以基本工資+ 勞基法規定之加班費總額,是可以不另外計算加班費的。   當然,這只是高院座談會,不是最高法院判例、不是民庭總會決議、更不是大法官 解釋,但是實務上有這樣的意見是確確實實的;假使公務人員真的比照勞基法,政府這 家「公司」在訂定契約時,就規定了薪水+加班費這個包裹的計算方式,除了某些委任 基層公務員或許會低於以基本工資加計加班費的總額,對於多數公務人員來說,或許根 本沒有比較划算;再加上現在的社會氛圍,這樣的爭取訴求,會不會又被貼上一張「過 太爽」的標籤?   我個人非常支持軍公教積極爭取自己的權益,不能讓政府予取予求成為拉民調的犧 牲者,但是在這個議題上,這樣的訴求是不是真的對軍公教好,或許不無討論的空間。 最後,我對上述決議的理解可能有錯,還請各位版友不吝指正,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8.55.23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83324849.A.B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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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不太可能發生,各機關業務屬性不同,加班情形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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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目前我查到最高法院的見解,同意與不同意上述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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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者均有,前者如100台上1256民事判決,後者如97台上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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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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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過的一點都不爽,我從民間企業過來,待遇少兩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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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三倍,爽過的都是現在要退貨已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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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去查座談會全文,但看你引用部分並無法得出可以將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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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費連同本薪,事先做一個包裹式約定薪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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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就是可以這樣包裹計算,通常加班費差額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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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150萬達到上訴最高法院的標準 所以高院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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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重要。這也是資方律師最常引用的見解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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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實務上會有民事、行政不同軌的狀態,民事法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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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自由角度認為包裹式約定可行,但行政 從勞檢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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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都不會認可這樣的見解 照樣裁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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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過時的解釋並不符合現今天勞動環境,不然老闆們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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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怕勞基法嗎?通通來給個包裹條件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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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阿 這就是民間所謂責任制(非84-1規定)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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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沒很怕勞基法阿 他們很多人資蠻厲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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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與時俱進,要比就軍公教勞一起,省的每年看這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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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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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軍公教勞一視同仁,我個人認為是不慎妥當,勞基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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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標準,民間稍微好一點的公司,都是優於勞基法,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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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國家服務的公務人員只獲得最低標準,對於這個國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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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還能有什麼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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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指一起討論,不是指同個標準,公部門的勞動條件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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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比上不足,比下有餘,要改就大家一起來討論,對我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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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只是最低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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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公職加班費,連勞基法這最低標準都沒達到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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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一加班費才120,連基本工資都不到,我不如去蹲超商(啊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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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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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6係不休假獎金或是加班費,屬公法上重要財產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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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函釋或是行政規則限制其用途或是使用方式,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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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恐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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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QRsnj9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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