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114年請育嬰留停對機關甲等比例的影響?
請教問題請適當模糊細節,例如人事時地物
已經有多位板友發文後被自己同事主管認出
公務員圈子很小,不想黑掉或背處分請慎重
另若您為公務人員,建議勿於上班時間發文
----------以上提醒可刪除--------------
大家好
我是本機關僅有的一個114年度考績乙等人員(首長及另2位同仁全考甲等),準備要提複審
,關於同仁114年請育嬰留停對機關甲等比例的影響,想請教大家。
1.同仁114年9月請育嬰留停,人事幫她辦了隨時另予考績,甲等,她完全不列入機關年終
考績甲等比例計算的分子或分母是嗎?從114年11月修正前/後的考績法及相關子法來看,
有無可以對我有幫助的角度?
2.人總網站查到的
『育嬰留職停薪且於年終辦理年終(另予)考績之人員,於各機關計算考績考列甲等人數
比率時,列入機關參加考績人數,不列入機關考績考列甲等人數,即該等人員計入分母,
但不計入分子計算。』
是否要等到她回職復薪那年,當年度在職累計有滿6個月,而且年終在職,才能對機關的
甲等比例有幫助?
3.首長考績列入機關甲等比例計算嗎? 本機關這樣甲等比例算起來是75%或是66%?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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