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請踴躍前往附議加班時數限制及加成應比照勞基法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shangchin (落在肩頭的狼煙)時間7年前 (2018/06/15 21:27)推噓6(6推 0噓 6→)留言12則, 7人參與討論串4/4 (看更多)
最終的回應好像已經出來了
連結如下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9f3bd278-cda5-4a6a-8ea5-5a6c68a3f963
把結論重點貼來這裡給大家參考
研商辦理情形
一、有關公務員每日工作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加班時數不能超過46小時,以及例假日原
則不得出勤等節,...................略
(二)至有關避免公務人員過勞部分,查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19條規定授
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各機關提供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指各機關對公務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
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第2項規定:「前
項預防及保護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
荷促發疾病之預防……。」是以,各機關應考量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預防因長時間工作而
促發疾病。
↑這段我真的不知道他在講什麼,
現在就是機關遵照這條辦理有困難,
結果他人事行政總處打太極說沒有這問題,不需要提出解決對策
到底有沒有把公務員當人看?
後續推動規劃
為通盤檢討加班費支給範圍(含補休期限)之妥適性,本總處於107年1月24日邀集各主管機
關及相關單位召開「研商『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以下簡稱支給要點)修正草案相關事
宜會議」獲致共識,並經行政院107年4月10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37347號函核定修正支給
要點規定,自同年5月1日生效,修正重點如下:
1.為兼顧各機關業務推動及公務人員加班補休權益,並增加補休運用之彈性,補休期限由6
個月延長至1年。
↑改這個延長時效,
我不知道倒底實務上能幫到多少公務員,
因為很多是沒有時間去補休
2.刪除原規範各機關加班經費限額規定,將加班經費之編列回歸機關預算編列程序,以賦予
各主管機關管控彈性,並利機關依業務需要、財政狀況及機關特性等因素通盤檢討後,編
列適宜之加班預算。
3.至有關加班費比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加成發給一節,經107年1月24日會議討論,各主管機關
並無具體共識,考量公務人員與政府屬公法上職務關係,並非勞工與雇主之私法契約關係
,其管理事項各有其法令規範,又事涉各級機關經費負擔,爰於各主管機關有共識前,仍
維持現行規定。
↑又是什麼公法私法,公務員特殊身分的理由....
那我想請問,公務員有沒有受憲法保障跟勞工一樣的人權?
同樣是人,為什麼勞工可以,公務員不行?這平等嗎?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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