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公務人員禁止兼差是不是違憲?
※ 引述《ritud (小風)》之銘言:
: 標題: Re: [請益] 公務人員禁止兼差是不是違憲?
: 時間: Fri Jan 20 22:05:26 2017
:
: ※ 引述《XiaoLuu5566 (洨嚕)》之銘言:
: : 最近在公共政策參與平台看到一個連署,是有關修正公務員服務法有關限制公務員兼差
: 規
: : 定,讓公務員享有與勞工一樣兼差權利,以符合轉型正義。
: : 為什麼當初要訂定這條規定呀?
: : 純粹希望公務員能夠好好上班嗎?
:
: 雖然我也覺得公務員禁止兼差還滿奇怪的,不過話說回來,
: 真的有這麼多人想兼差嗎?
[想] 跟 [實際上做不做],
後者是
取決於當事人[自由意願].
今天法令明文 [禁止] 你做.
那就沒有所謂 [自由] 可言.
勞工沒有這條文,也不見得每個人都去兼差
車板剛剛才一個年收入 [七百萬元] 的[勞工],
在問說
我的收入,要買什麼車好呢??
他,要兼差嗎??
哈個欠,簽幾個字
搞不好都賺的比 7-11工讀生還多.
所以,勞工是[想不想做],有自由存在 ,
而不是像軍公教 [想都不用想],沒有 [自由] 可言.
:
: 據我所知,雖然公務員禁止兼差,但這其實抓得很鬆,當補
: 習班老師這類需要拋頭露面,如此高調的都未必去抓了,你
: 如果下班真的在你家門口賣雞排,也頗難想像有人這麼無聊
: 去檢舉你,更別說做網拍代購什麼的,根本也沒人知道你是
: 公務員啊。
那叫 違法 耶...大哥.
您法律常識基礎,也未免太淺薄了吧.
我也知道鄉下地方闖紅燈也沒啥抓.
可是,難道我闖過去,前面就是警察時,我可以跟他嗆說
[這裡是鄉下地方,你怎可以抓我闖紅燈開我單]???
:
: (當然會不會被抓,跟本質上合不合法,是兩回事啦。)
要是您有兼差,我有看到,也犯不著當場指謫,只要錄個影拍幾張照片
那天您跟我有競爭關係,
或者是利害關係,
或者在角逐同樣一個位置
或者把你幹掉我就受益時.
這些照片影片,就可能不知道何時,以無寄件人的情況,
出現在某些特定單位的信箱了.
:
: 之前查的那一波應該是登記成公司負責人還是經理人或持有
: 股份超過10% 的,這根本就高調到白目,但我想這邊所謂的
: 兼差,應該不是指這種吧?
那是另外一個條文....麻煩看一下
:
: 現在被禁止,又容易被抓到的兼差,應該是必須保勞保的工
: 作,那如果又是下班時間要去做,要嘛打工,要嘛輪班,這
: 種工作滿花勞力的,真的有很多公務員想下班去做嗎?
缺錢就要啊,不能偷不能搶,
難道要去天橋下當乞丐,
還是更糟的,到豆干厝去賣營嗎??
:
: 還是說這個訴求主要是指下班賣雞排這類的明確合法化?
把那一行 "刪掉" 就好了.....
與其一堆例外,不如直接沒有限制,大家心裡才會踏實.
不然一天到晚板上就是問說 這個可不可以 那個可不可以.
OOO 下班可不可做, XXX 下班可不可做.
: 所以我說了容易被抓的就是屬於需要登記
: 的兼差,保勞保、職業駕駛、專業證照業
: 務之類,這跟各位的說法有矛盾嗎?而某
: 些禁止也並非單純要你好好上班,或許有
: 其他理由,就如同a大你覺得公務員開放
: 兼差後,你就能夠兼律師了嗎?那你要
: 不要考慮再開個連署改律師法第31條?
改啊,法條就改就好了,現在 KMT 又沒有能力反對.
況且,不當執業律師,還有很多工作可以做啊.
再者,誰說訴訟代理人,只有律師才可以當??
民事訴訟法 68 ,只要審判長說 ok ,有什麼不可以??
====================================================================
[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
第2條 下列之人,審判長得許可其為訴訟代理人:
一、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
^^^^^^^^^^^^^^^^^^^^^
二、現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屬人員,經該機關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
三、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
四、經高考法制、金融法務,或其他以法律科目為主之高等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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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一審收六萬,
兼差訴訟代理人,請自己的休假出庭,收個三萬塊,打輸收半價一萬五,
ok 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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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是法律審,到時候再委託協力合作的掛牌的律師來代理,
自己再當律師的名義上助理就好,不難吧.
只要不受法律約束禁止,方法是人想的.
更何況,要是名聲做得起來,每戰必捷,
對造委託的正牌律師碰到妳,就只能夾著尾巴,在庭上嗚個兩聲.
然後被你狂電.
三萬? 三十萬都有人請吧..
※ 編輯: maniaque (180.217.223.236), 01/21/2017 14: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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