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履約及驗收
※ 引述《DemonT (預告微笑)》之銘言:
: 機關採購公務車一輛
: 投標標價清單項目為公務車1輛 60萬元(沒有細項)
: 其中需求規格裡面 座位為"不織布"
: 然廠商以座位為"皮椅"交車,並於履約期限最後一日(11/28)申請履約完成待驗收
: 請問這樣可以進行驗收程序嗎?(有初驗或無初驗程序)
: 那另外如已進驗收程序了 可以 辦理契約變更嗎(認定皮椅比不織布好,要項21)
我針對我中午的回覆(在書上看過財物報驗後就不能辦契變)做些補充說明:
書籍我沒找到,網路上GOOGLE有看到疑似可以支持我印象的說法
1.工程會-作業程序說明表 驗收(IP11)五、其他(三)與確認竣工無關者,至遲應於驗收前完成契約變更程序
https://pwb.kcg.gov.tw/web/FileDownLoad/FileUpload/20160531143956072633.pdf
2.台灣法律網刊載之見解,下列網址內文之第一段最後面,勞財物契約變更時機應在「報驗」前;工程則為竣工前
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561,197,&article_category_id=2193&job_id=181804&article_id=104432
3.台大總務處採購組之簡報第22頁,載明契約變更應於驗收「前」為之
http://procurement.ga.ntu.edu.tw/uploads/archive_file_multiple/file/574e880e48b8a12906003aff/%E7%B3%BB%E6%89%80%E8%87%AA%E8%BE%A6%E6%A1%88%E4%BB%B6%E9%A9%97%E6%94%B6%E6%B3%A8%E6%84%8F%E4%BA%8B%E9%A0%85.pdf
4.一般討論區針對契約變更時點之簡單討論
http://www.helpu.com.tw/cuteforum/detail.php?main_id=2585
以上幾點供參。(ptt擋掉短網址了,所以沒縮)
另外我剛剛在工程會函釋系統查找了一下,未見工程會有明確的函釋說驗收(報驗後)不得辨理契約變更
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亦未載明契約變更之時點
所以就法令上來看,並沒有說一定不能,只有適當與否的問題
我覺得
採購專業人員依個案在不違反法令規定的情況下,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可為不同的決定,這是我們身為採購人員的權力與責任
原PO案件如果性質單純(如舉例之購車案)、採購金額較小,於驗收時契變或許能自圓其說,也不太會有人深究
但如果相反,案件規格複雜、採購金額龐大,你於驗收時主張變更契約,(刪除)
在節省了繁瑣流程及履約爭議的同時,也要知道,這實際上也在幫廠商「解套」,甚至避免廠商因規格不符而「受罰」
採購案通常要存10年,如果書面上經不起外人(或稽核單位)的放大鏡檢視,恐怕會被扣帽子,最好小心起見
一定要確保公平合理及符合公共利益,且廠商沒因此受有額外利益
當然,如果是小案子,還是簡單處理就好啦,別搞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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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3.80.17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11879420.A.A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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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走契約要向二十一、(四)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什麼叫更優、更有利?通常是需求單位根據契約目的、政策需求通盤考量下去認定
採購單位、主計單位,不一定會認同需求單位的判斷,稽查單位亦同
而功能效益比較表,如何呈現有很寬廣的操作空間,在許多案子裡面
只是淪為形式上的要件草率撰寫罷了
我個人看過好幾次和原需求標的「相差無幾」的優規,一樣奉准同意了
不過每個機關審查密度不同,或許真的有機關能做到客觀上的優規吧
因此為免爭議及偏離本案主題,我已把該小段刪除
※ 編輯: OolightoO (1.163.80.171), 11/28/2017 23: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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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及函釋的確未明定驗收時不得辦理契約變更
但許多機關(含工程會)仍將上開做法列為內部控制項目之一
目的並非禁止契約變更,而是「避免」機關在「驗收時」變更
你當然能說,我們畫地自限,自行延伸解讀採購法,衍伸不必要之限制,把機關和廠商框住
但廠商履約時,本來就有義務看清楚招標規範
能提優規,為何不施工前就先闡明提報,而等到完工報驗,無法拆換後,才要求機關接受?
這種做法真的太像專門為不小心做錯的廠商解套了,
目的再讓廠商免於為自己的疏失付出代價
再者,絕大多數的案件我相信會要走到驗收提契約變更這一步,
或多或少都有點主觀認定的地帶,
以原PO所舉例(皮椅取代不織布椅)而言
究竟什麼是優規?為何皮椅在多數人看起來是優規,大家的認定真的都一樣嗎?
「皮椅冬冷夏熱,不織布椅冬暖夏涼。跟皮椅相較,不織布椅的溫度傳導率較皮椅差,因此
冬天不易聚冷,夏天不易聚熱,面對國外那種極端的氣候裡,冬天極冷,夏天極熱的情況
下,因此不織布椅在使用上比較舒適。」
以上討論擷取自https://forum.u-car.com.tw/thread/52152
每項標的,皆有其長處短處,今天皮椅價格單價或許較高,但不是每個人都覺得皮椅對他而言比較好用
就算貴,對契約目的、對使用單位欲執行的政策目標無更大的助益,也是枉然
因此客觀上的優規,可能只是部份人的認定而已
而政府機關,辦理優規的認定,依照權責分工、分層負責可能會經過需求、採購、政風、主計及首長等層層關卡
需求單位願意扛最大的責任,簽出來了
幕僚單位及首長想幫忙讓你案件能順遂推動,就會幫你蓋章
但不代表蓋章的這些人,都認同需求單位的判斷
綜上,驗收階段才發現廠商提供之標的與契約不符
即使是優規,廠商仍應為疏失付出代價
而採購法已明定方法,即減價收受,
針對廠商提供規格不符之標的
在不影響契約目的、使用需求、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而有必要者
能以減價方式同意驗收
本案廠商既已報驗,機關應當於規定之期限內舉辦驗收會議
並由主驗人依據契約為適當之決定,無論是不同意驗收、限期改正、減價收受,都是方法之一
驗收階段,機關所得採行方法已如此之多
實不宜以高度主觀的契約變更-優規來為廠商解套
蓋因此舉易將廠商應負之責任與代價移轉由機關承擔
恐有違採購法第6條公平合理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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