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否兼職
※ 引述《justinXD (Justin)》之銘言:
: 網路上查到一個書函
: 銓敘部91年4月29日部法一字第0912131975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
: 兼職賺取生活費用,惟其兼職仍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3條及第14條之1等相關
: 規定,亦不得擔任執(開)業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諸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
: 事人員……等)以及組設公司營業等,顯與本職工作之性質或尊嚴不相容之民間工作。
: 所以留職停薪期間是不是可以從事兼職活動,以賺取生活費用?
https://i.imgur.com/RAGrrxs.jpg

該書函
看起來:
一、只在函釋裡解釋了個案
二、就一些通案或是法條條文的用語沒有再進一步解釋
目前結論只是:
一、可以工作有收入。
本業留停的情況下,沒有所謂的兼職問題,
就是另外的上班,但性質相不相容不知道。
二、函末說到的另外上班所不能違反的公務員服務法規定
其實還好,大部分上個小班在家裡接案,同時照顧小孩,
一般沒有很大的利益應該不會違背。
三、函末說到的上班不能違反的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指:
公務保密(第四條)
經營商業投機事業、任董事監察人、公職圖利等等的禁止(第十三)
旋轉門(第十四之一條,都針對高階職務或股東)
一般小小補貼生活一下很難違背到
但是:
家中接案,如果自己是律師或者會計師呢?
函末就說專技人員執業不行,
可是,在家小接案通常也都會只是受雇。
根據財政部稅務的解釋,
受雇是薪資所得,而不是執行業務所得。
https://www.mof.gov.tw/Detail/Index?nodeid=137&pid=77587
而且回頭看一下,根據那幾條公服法,
除了公務保密外其實都是針對高階或者不法圖利。
函釋上是否針對相關法律規定一次統整解釋,是很重要的。
我爬了一下還是不懂,有沒有銓敘上班還是知道的大大可以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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