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銀行員37天結4次貪婚假 僱主不准竟挨勞
※ 引述《bota (llll)》之銘言:
: : 行員37天結4次婚離3次 銀行不准假挨罰!北市勞動局:不合理但合法
: 黃姍姍講的其實沒錯喔
黃珊珊還是見解不夠深,她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 勞動法還是在民事法的大架構下
: 民法148條: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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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高度價值判斷的法律概念
換言之具體化到相關案例時,不是那麼淺顯到足以讓「任何一般人」都能「精準、受四海
公認」地得出適用結果。
適用此條作為判斷標準以後,因而認為在某時期(期間該多長,這也沒個準!)內反覆結
婚數次「誠實」或「不誠實」,都多多少少有話可說(或許理由程度不一)。
講穿了就是這其實最終還是要由法院決定。行政機關基層第一手判斷行政處分的公務人員
,其實擔不了太多去「明確無誤」地適用具有高度價值判斷的法律條文、否則就成了法匠
的責任。
: 直接駁回就好了
有「自信」的承辦人確實可以這麼做,勇敢認為請假的行員不誠實、不信用,所以不開罰
否准給該行員婚假的銀行。(然後讓眼見無法讓銀行被處罰到的該行員去抗議、去向監察
院檢舉承辦人、或甚至向台北地檢署找個說詞告發承辦人犯罪、讓承辦人跑一趟地檢署說
明等等)
依照「猜測」,承辦人如果「沒有意識到民法第148條的存在」,是有點落漆;但是如果
有留意到,只是「適用的結果」認為「當事人依然夠誠實」所以銀行不應否准給假,那麼
承辦人情有可原。
換言之,不那麼有自信的承辦人如果認為該案中,短期內多次結婚的行員「還算是夠誠實
、夠信用」(更詳細的理由比如說請假畢竟是他的權利,並看不出有濫用之餘,不然其他
的請假事由誠不誠實的口水一樣噴不完),所以決定對銀行開罰,也沒有什麼違法失職。
這種情形,銀行就依照救濟管道尋求平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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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向來看: 如果勞動局是對的, 台北市訴願會怎麼會撤銷原處分???
: 顯然勞動局是錯的
重點是「由誰」更適合「判斷該案的對與錯」、「判斷錯了則是法匠」?
答:法官最有資格、其次是行政機關之上級單位例如府本部訴願會較有資格。
不然以書記官為例,如果遇到這類涉及民法第148條的案件的起訴案,要不要自行以雙掛號
將該起訴案退件回起訴人並說明起訴人的起訴因為不誠實、不信用而顯無理由?若還勞駕
法官開庭審理「浪費司法資源」,書記官是不是法匠「竟然不知道民法第148條的存在」?
舉一可以反三。從書記官看行政機關基層承辦人,後者在此案中最衰。以後難道應該規定
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不只要考上行政類國考,另外至少應先通過司法特考,才「有足夠的法
律知識」能擔任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嗎?
所以老大柯文哲知道對公務人員拍桌、老二黃珊珊知道對公務人員出一張嘴,真是大寶二
寶哥倆好的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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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不過基層可以辯解說「有審酌,審酌後發覺不構成148條,就沒有特別標明1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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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本案不是行員向勞動局提出的「需當事人提起的申請案」而是(或許是經過陳情用
以提醒主管機關勞動局的)讓勞動局承辦人主動審酌銀行有無違反勞基法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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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pt123 (101.137.104.197 臺灣), 04/18/2021 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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