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採購簽-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
※ 引述《tigerl (小老虎)》之銘言:
: 在下承辦採購業務(只是部份設備,兼職性)不久,同事是有教
: 但想請教各位前輩針對10萬以下小額採購, 不上共同供應契約購買的簽法,
: 如何簽較沒事,又不會得罪人,
: 1.採購網沒有賣,直接外面買 是否一定要「 述明不在採購網買的理由」簽請首長同意?
不用
: 2.採購網有賣相同東西,價格一樣或更低,逕洽廠商購買(不下單採購網),
: 也需要說明不買的理由嗎?
108 年 11 月 22 日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6條
適用機關之採購需求在本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數量或金額範圍內,"得"利用
本契約辦理採購;....
已經把 "應" 改成 "得"
所以 已經不須像108年前 沒用共約就要寫理由 那麼強制性
(因為當初是用了"應" 所以另為適法處置要寫理由 好像是解釋函說的)
現在是"得"所以沒"應"的強制性 也就不用說明 另為適法處置之理由了
只是站在採購實務角度上 還是建議請購單位"略述"理由較好
誰知道 審計時 來審計的人 知不知道法規改了沒...xd
: 3.下級單位上陳的採購簽,採購網有該項目,但是他們要採購買採購網沒有的型號),
: 簽裡面都沒有說明,身為審核單位要簽什麼文字才能保護自己?
狀況不就同1.
: 謝謝
您趕快去採購法吧...
這比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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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說好了,一般人碰到問題時,都不願靠自己的精力心思去解決,他們只期望超人或
聖賢的出現,為他們承擔所有的痛苦、困難和義務。魯道夫就抓住人性的這個弱點,伺機
而動,一舉成名。你要好好記住:讓獨裁者有機可乘的人,要負比獨裁者本人更多責任!
雖然沉默的旁觀者沒有支持他,但沉默旁觀其實與支持同罪……」
~楊泰隆 <銀河英雄傳說-黎明篇.永恆的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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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1樓的主計和我文中的審計
前面1句話就讓承辦人不能繼續跑程序
後面1句話就讓承辦人答覆寫不完
所以要花時間去抗爭嗎??
主計總處109年6月10日主會財字第1091500156A號函頒經費結報常見疑義問答集
您可以對照一下貴機關 有多少做法跟主計總處的QA不同
您有辦法拿著 問答集 去跟 主會計 說"請您們改作法嗎?"
另外 版上有審計人員在
我不客氣地問
106年開始至109年年底您們有拿著問答集去審計/勾稽主會計單位嗎?
(每年年末不都需要到機關...)
您們似乎很保護主會計呢!!!
明明有現成績效呢!!!
真要做行政機關的輔助...不是文中說說而已...而是實際行動吧
※ 編輯: AHELF (36.239.30.188 臺灣), 05/12/2021 07: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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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 習慣用字造成eno4022 版友誤會
已修正 "承辦人"
另外版上確實有審計人員...(之前發文過)
所以真的不是出氣
造成不開心 再次致上歉意...
希望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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